李雪梅:明清碑禁体系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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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

 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碑刻法律文化发展的高峰期,也是碑禁体系的完备期。明清时期的三类禁碑,即颁宣圣旨敕谕的敕禁碑、传布地方政令公文的官禁碑以及公示乡约行规的民禁碑,在地方法律秩序建构中各有特定的功用。敕禁碑象征皇权和国法在地方的存在;官禁碑体现“政府公权”在地方的实际运作;民禁碑反映“民间公权”的独立性和依附性特征。三类禁碑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对明清碑禁体系及其特征的阐释,是认识古代中国“刻石纪法”传统的关键,也是深入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地方或基层社会实际存在形态的关键。

一 、明代以前禁碑的形式和特征

 

禁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形式完备的禁碑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较明确的违禁罚则即处罚措施。

在古代中国,刻石申约明禁的历史较为悠久。史载汉代庐江太守王景“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遂铭石刻誓,令民知常禁。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不过在唐代以前,刻石申约明禁仍属偶然事例,直到唐宋时期,以刻石立碑的方式颁布诏书、法规、公文,才成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常用手段,从而出现了大量的皇帝御撰诏书碑、官箴石刻、学规碑,以及敕牒碑、公据碑等公文石刻。

宋代也零星出现了地方权力机构甚至民间刻立的禁约碑石。北宋元丰六年(1083)《海阳县社坛禁示碑》规定了3条禁示,即“不得狼藉损坏屋宇坛墙”、“不得四畔掘打山石及作坟穴焚化尸首”、“不得放纵牛马踏践道路”,但违禁的后果不突出,禁碑的要件尚不完备。南宋绍熙五年(1195)《禁运盐榷摩崖刻石》是兴元府(今陕西汉中地区)茶马司颁示的禁令。石刻文为:“一应盐榷不得(从过)从此出,如有违戾,许地抓人,把捉赴所属送衙根勘断罪,追赏伍拾贯给告人。绍熙五年十二月日,〔兴元府提举〕茶马张。”此摩崖刻石不是以常见的长方形立碑的形式,而且行文偏口语化,文辞简略,刻文也不够规整,应是因地制宜之作,但从内容看,禁碑所必备的禁止性规定和违禁罚则两个要件,都已经具备。

金元时期是禁碑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禁碑从内容与形式进一步完备。原立于山东临朐县沂山东镇庙金大安三年(1211)的《禁约碑》,碑额题“律令禁约樵采东镇庙界内山场之碑”5行15字。碑文交待立碑之缘由和目的道:“缘东镇沂山旧有斫伐山场树木,因本律令禁约,给付东安王庙,仰知庙道士及庙户人等一同收执。”碑文特引用金代法律中的规定作为违禁的罚则,写明“律节文内有应禁处所而辄采伐拾贯以下杖六十,拾贯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此碑无论从碑形碑额的外在形式,还是碑文内容的逻辑关联,均体现出禁碑形式要件的完备性和效力的权威性。

唐宋金元时期还有大量符牒、敕牒等公文碑,如唐大历二年(767)河南《会善寺戒坛敕牒》、北宋元丰八年(1085)山西《敕赐陕州夏县余庆禅院牒》、南宋绍兴元年(1131)浙江《敕赐昭祐公牒碑》,以及金代大定年间各地多见的敕牒碑等。尽管这些旨在表明寺观存在合法性的公文碑多缺少禁碑的要件,但公文刻石的形式及传统,对明清官禁碑的普及当有潜移默化之功。

元代时,圣旨碑、公据碑、执照碑等颇为盛行,其中立于寺观、学校中的公文碑和圣旨碑中多有禁令性的规定。陕西西安碑林中至元十三年(1276)《府学公据》所载圣旨称:“禁约诸官员、使臣、军马,无得于庙宇内安下或聚集,理问词讼,及亵渎饮宴;管工匠官不得于其中营造。违者治罪。管内凡有书院,亦不得令诸人骚扰,使臣安下。钦此。”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文碑或圣旨碑的颁刻程序,一般是由寺庙住持或儒学教授提出申请,在呈请以及官府的核准程序中,圣旨往往是作为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的形式出现。《府学公据》便记载了申请刻石的过程:

 

皇帝圣旨里

皇子安西王令旨里

王相府据京兆路府学教授孟文昌呈,照得先钦奉圣旨节文道与陕西等路宣抚司并达鲁花赤管民官、管匠人、打捕诸头目及诸军马使臣人等:

宣圣庙,国家岁时致祭,诸儒月朔释奠,宜恒令洒扫修洁。今后禁约……钦此。卑职切见府学成德堂书院地土四至:东至庙,西至泮濠,南至城巷,北至王通判宅。四至内地土及房舍,诚恐日久官司占作廨宇,或邻右人等侵占,乞给付公据事。相府准呈,今给公据付府学收执,仍仰诸官府并使臣军匠人等,钦依圣旨事意,无得骚扰、安下,及邻右人等,亦不得将府学房舍四至地基侵占……

右给付京兆路府学收执,准此。

 

据笔者初步调查,元代带有类似禁令的圣旨和公文碑有上百件之多。蔡美彪先生所撰《元代白话碑集录》一书共收录碑刻101种,其中圣旨碑达87份,其余14份为公文碑。最近几十年新发现的元代碑石,也以圣旨碑为常见。如河北赵县柏林寺1994年底出土有至元三十年(1293)的《圣旨碑》,碑上镌刻有元代皇帝于1281年到1288年间为保护柏林寺先后下达的3道圣旨。这些圣旨中,多有禁止性的规定和相应的罚则。

元代圣旨碑或载有圣旨的公文碑,其颁刻程序和形式特征较为完备,表现为碑体高大,刻文规整,且多在显著位置摹刻蒙文及御印,同时在碑尾刻明出资立石者、书写者及碑文镌刻者。如皇庆元年(1312)《保护颜庙晓谕诸人通知碑》载明为“兖国公五十四代孙颜氏族长教提领监修仲春敬等立石;前成武县儒学钦谕颜子谦书;邹县常祐男伟镌”。除形式特征较以往更为完备外,其内容也表现出敕禁明确等特点。如前述《府学公据》碑,其禁约对象是“诸官员、使臣、军马”和“管工匠官”,禁为之事是“无得于庙宇内安下或聚集,理问词讼,及亵渎饮宴”和“营造”,违禁处罚是“治罪”。尽管违禁处罚仅用较笼统的“违者治罪”表述,却表明了圣旨与法律的等同性,违反圣旨,即触犯法律。

综观明代以前禁碑的发展,在唐宋时期表现为形式单一、要件不完备、形制不够规范。至金元时期,表现出带有禁令内容的诏书圣旨碑及公文碑的流行广布,与官禁碑和民禁碑的孤例存在的发展不均衡性;圣旨禁碑和官禁碑的形式和内容特征已经初具,但不同种类的禁碑之间尤其是基层民间的禁碑与权力阶层的禁碑,相互间有较大的隔膜。这些都是体系化特征欠缺的表现。由于官箴、诏书、圣旨等皇权君言刻石处于“一枝独秀”的强势地位,公文碑也多以诏书、圣旨为凭,故禁令内容首先在表述皇权意志的石刻中渐趋明朗,并对明清的敕禁碑产生了直接影响。

二、明清敕禁碑与圣旨国法的象征意义

 

敕禁碑是指圣旨碑、敕谕碑中带有禁止性规定的碑刻。也即并非所有的圣旨碑或敕谕碑都含有敕禁的内容。有些圣旨碑是为表彰善行义举的,如山西高平扶市村有一通正统六年(1441)的《圣旨碑》,系英宗朱祁镇为王昇出粟谷千石以助赈济,“特赐敕奖谕,劳以羊酒,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泛差役三年”,以“表励乡俗”而颁示刻立的。有些圣旨碑是给予特定对象一定的法外特权,如北京卢沟桥北天主堂乾隆十五年(1750)《恩施朗士宁等价旗地碑》是一道法外施恩的圣旨,碑文宣布免除对传教士朗士宁违反“民人私典旗地”例的责任追究。这些圣旨碑当不属于敕禁碑的范畴。

明清敕禁碑有通敕禁碑和专敕禁碑之别。清人叶昌炽对通敕和专敕碑解释道:“若通敕,唐有《令长新诫》,宋有《戒石铭》,当其始颁行,天下郡县无不立石……宋太宗《戒石铭》,黄庭坚书,高宗诏天下摹勒……理宗有《训廉》、《谨刑》二铭,亦诏天下摹勒。”其中“诏天下摹勒”的通敕性诏书,即为全国通行的政令法规。对专敕碑文的形式特征,叶昌炽描述道:“或奖谕臣子,如唐赐张说、宋论程节之类;或崇敬缁黄,如《少林寺赐田敕》、《还神王师子敕》、楼观《褒封四子敕》之类。其文多刻于碑阴,亦间刻于碑之上方,以示尊君之意。或臣下奏请报可,或先赐敕而后表谢,往往一面刻表,一面刻敕,如《青城山常道观碑》之类。凡此,皆专敕也。”前文所述元代寺庙、学宫中的圣旨碑,多属专敕碑。下面试分别对通敕禁碑和专敕禁碑的内容与特征进行比较说明。

(一)通敕禁碑的理想化色彩

通敕禁碑以立于学宫的卧碑为代表。明代以前,诫饬官僚士子的官箴、诏书等通敕碑中禁令性内容并不太明显。明清时期,要求各地摹勒刻石的皇帝圣旨、诏令以学规为主。当时通行全国的御制学规碑,其中既有对生员“端士习、立品行”等的道德约束,也有严禁生员干预地方事务及禁生员刁讼、越诉等禁止性条款。以陕西户县文庙洪武十五年(1382)所立《敕旨榜文卧碑》为例。该碑呈长方形横碑即卧碑式样,与常见的立碑形式有别。碑尾大书“右榜谕众通知”6字并摹刻官印。碑文首行言“礼部钦依出榜晓示郡邑学校生员为建言事”,点明此碑是钦奉敕旨对全国诸府州县生员颁发的学规。卧碑对生员中存在的“眇视师长,把持有司”、“以虚词径赴京师,以惑圣听”、“暗地教唆他人为词者”等行为进行批评警告,并定出12条应为和禁为的规则,之后强调:“如有不遵,并以违制论。”礼部同时要求:“榜文到日,所在有司即便命匠置立卧碑,依式镌勒于石,永为遵守。”文中指明“依式”,即对卧碑的形式有明确要求。

陕西汉中明万历六年(1578)的《敕谕儒学碑》也系礼部奉旨颁布。碑文重申洪武卧碑的效力并加强了对生员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加强对提学官、教官的监管及违禁处罚,明令“不许别创书院,串聚徒党,及号招地方游食无行之徒,空谈废业,因而启奔竞之门,开请托之路。违者,提学官听巡按御史劾奏游士人等,拿问解发”;“提学官巡历所属,凡有贪污、官吏军民不法重情,及教官干犯行止者,原系宪刑,理当拿问。但不许接受民词侵官滋事。其生员犯罪或事须对理者,听该管衙门提问,不许护短曲庇,致令有所倚侍,抗拒公法。”碑文内容当属于行政法规范。

清代敕谕学规以顺治九年(1652)御制卧碑影响最大,其形式和内容多仿照明代卧碑,也是礼部奉旨要求全国各官学颁刻,对生员明确提出不许“武断乡曲”、“凡有官司衙门,不可轻入”等要求,带有明确罚则的是最后两条:“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上述卧碑的颁刻程序均是礼部奉旨行事,敕谕和申禁对象均为各地生员和教员,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以皇权为首的中央权力机关,借助圣旨敕禁的形式,对社会特定群体——生员进行约束管理,对生员应为、可为和禁为之事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生员违禁的情节规定有“革退”、“照例问遣”、“黜退”等处罚。应该说这种敕禁碑的形式,既是对唐宋以来御制官箴、学规及元代保护儒学圣旨碑的延续和发展,同时也是应对社会现实需求的一种统治策略。

台湾学者巫仁恕在统计明末清初城市集体行动之领导人与参与者身份类别时,指出绅士层(包括由乡绅、缙绅组成的绅阶层,及由举人、贡生、监生、生员、革生、武生、劣衿、童生组成的士阶层)作为领导人的事件数有94例(其中绅阶层的为5例,士阶层的为89例),所占比例高达36.55%;绅士层作为参与者的事件数有52例,所占比例为20.31%,均远远高过由无赖流民层、平民层、工商业主和其他类作为领导者或参与者的事件数量。表明士绅阶层在明清群体性事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由于生监的特殊社会地位,其违禁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度要明显高于其他社会群体。清代的一些敕禁碑文也提供了相应的佐证。嘉庆十年(1805)《谕禁生监勒索漕规碑》记述江苏吴江县知县王廷瑄因办漕不善,挪款逾2万两,而这一结果是“因刁生劣监等在仓吵闹勒索陋规所致”。皇帝特申斥道:“生监皆读书人,今为此一案而罪犯责处者至三百余名之多,阅之殊不惬意。但该生监身列胶庠,不守卧碑,辄敢持符寻衅,挟官长吵闹漕仓,强索规费,此直无赖棍徒之所为,岂复尚成士类!朕闻各省劣衿,往往出入公门,干预非分,以收漕一节,把持地方官之短,而江苏为尤甚……”

上述内容也反映出一个事实,即明清时期各地学宫普遍刻立的圣旨“卧碑”,其实并未能有效阻止生员的违规违禁行为。这其中既有学规如何落实的制度保证因素,也有卧碑本身的原因。从明清卧碑内容看,强调生员的自我约束与道德规范始终处于重要位置,以致训诫成分远多于敕禁内容。其实从制定目标和实施效果看,卧碑存在的意义主要在表达朝廷对生员的期望,对统治秩序理想状态的追求,故其象征性要远远大于实效性。

(二)专敕禁碑的功利目的

明清时期,各地寺庙宫观中也立有数量可观的敕禁碑。与各地学宫中内容和形式均整齐划一的卧碑不同,立于寺观中的敕禁碑有明显的个性和功利性。

明初朱元璋也发布了约束僧人的圣旨敕谕,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颁布的旨在严肃僧团秩序、防止僧俗混淆的《申明佛教榜册》,并规定“令出之后,所有禁约事件,限一百日内悉令改正。敢有仍前污染不遵者,许诸人捉拿赴官,治以前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下旨敕礼部颁布《榜文》13条,严禁僧人交结官府、聚敛财富等,同时宣布“榜示之后,官民僧俗人等敢有妄论乖为者,处以极刑”。但从现存碑刻中,却难以发现与榜文相关的内容。这应与榜文未明确提出勒石要求有关。故各地寺庙对于约束其发展并从严整治的圣旨敕谕,自然选择了“沉默”或“回避”的态度。

但明清寺庙中并不缺乏敕禁碑。综观碑文,多是对寺庙发展有利的内容。如永乐五年(1407)《敕谕碑》(也称《永乐上谕石刻》)系明成祖保护伊斯兰教的圣旨,在福建泉州清静寺、江苏苏州惠敏清静寺(现移入太平坊清静寺)、南京净觉寺、陕西西安化觉巷清真寺中均有镌刻。碑文强调:“所在官员军民一应人等,毋得慢侮欺凌。敢有故违朕命慢侮欺凌者,以罪罪之。故谕。” 

明清时期庙宇宫观中的专敕禁碑内容大同小异。如青海西宁瞿昙寺永乐十六年(1418)《皇帝敕谕碑》系明成祖朱棣对“西宁地面大小官员军民诸色人等”发布的敕禁:“本寺常住所有孳畜、山场、树木、园林、地土、水磨、财产、房屋等项,不许诸人侵占骚扰……若有不遵朕命,不敬三宝,故意生事侮慢欺凌,以沮其教者,必罚无赦。故谕。”北京门头沟龙泉镇成化十六年(1480)的《崇化寺敕谕碑》亦规定:“官员军民诸色人等不许侮慢欺凌,一应山田园果林木,不许诸人掻扰作践。敢有不遵朕命,故意扰害,沮坏其教者,悉如法罪之不宥。故谕。”

这些立于庙宇中的专敕碑,针对的是寺庙所在地的“大小官员军民诸色人等”,内容为禁侵占骚扰、侮慢欺凌寺庙财产和寺僧。从碑文内容和表述形式看,当是对元代以圣旨碑保护寺庙产业模式的延续。

明清寺观中少见通敕碑多见专敕碑的事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寺观立碑有一定的自主性。寺观主动刊刻的不是约束自身,而是警告“大小官员军民诸色人等”以保护其生存与发展的专敕禁文。在现实中,这些专敕禁碑既有象征性,也有实用性。它象征着皇权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认可与保护,即以此来印证寺观存在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寺观抵挡“大小官员军民诸色人等”骚扰的“保护伞”和“护身符”。这种功利性也表明专敕禁碑与通敕禁碑在运作程序上存在着差异。

(三)通敕禁碑与专敕禁碑之比较

从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明清敕禁碑来看,立于学宫中的通敕禁碑和立于寺观中的专敕禁碑,是敕禁碑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类。以笔者所掌握的近120份明代圣旨敕谕碑为例,其中寺观专敕禁碑为45份,占37.5%;学宫通敕禁碑为39份,占32.5%;仅这两类即占圣旨碑的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的圣旨敕谕碑,内容相对杂乱,包括吏治(如奖谕官员、敕禁太监等)、赈济免赋、祭祀(如《易文庙塑像为木主谕旨碑》等)及退耕禁伐、查私盐等内容,每一类所占比重均不到8%。

从前文所述可知,在明代圣旨碑中占绝对多数的学宫通敕禁碑和寺观专敕禁碑,其刻立目的有明显的不同。前者是中央政府强力推行的结果,“命匠置立卧碑,依式镌勒于石”,是各学宫必须履行的责任;后者是基于功利性的选择,敕禁碑多被寺观视为抵挡“大小官员军民诸色人等”骚扰而保护自身权益的一把利器。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首要是基于学宫和寺观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不同。学校是人才培养基地,这些人才是封建官僚体制的后备军,对封建统治秩序的维护和稳固至关重要。故立于学宫内的通敕碑意在标榜封建统治人才培养的理想目标,同时也兼具解决人才培养现实问题的功能。故通敕碑主要在传达国家政策和法令。而寺宇宫观为民众信仰的基地,其对封建统治的影响度,明显不如学校直接和全面。此外,教育类刻石和宗教类刻石的不同传统也起着惯性影响作用。从刻石发展历史看,教育类刻石自东汉刊刻熹平石经以来,官方利用得心应手,正统性强,且历史悠久,这些都是宗教类刻石所不及之处。明清重视教育、尊重儒学刻石的基调,在明朝初建时即已确立。洪武二年(1369)《学校格式碑》(也称《洪武二年卧碑》)为大臣们遵旨议定的学校培养人才规则,朱元璋下旨“各处学校都镌在石碑上,钦此”。而佛教刻石,早期以记述信众的乞愿、功德为主,隋唐以来的佛教刻经主要为防患灭佛法难,这也喻示了其非正统性及易遭打压、排斥的不稳定性。至今寺庙中留存的古代碑刻,除大量功德碑、纪事碑外,宋金时期的敕牒公文碑、元代的白话圣旨碑等,均表现出寺庙在存续发展中对皇权或官权的依赖性。明清多被视为“镇寺之宝”的敕禁碑,依旧是寺观以皇权为“保护伞”的生存与发展策略的延续。

 

    三、官禁碑与地方法律秩序的构建

 

(一)明代官禁碑的示范效应

官禁碑指地方各级官员颁布的带有禁令内容及罚则的碑刻,多以告示和示禁等形式出现。官禁碑在明代以前多作为孤例存在,即使在明初,也并不多见。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发现有明初官禁碑的实物,不过在史籍中可以看到一些蛛丝马迹。据《明史》记载,刘崧(1321—1381)在洪武初年任北平按察司副使期间,曾“勒石学门,示府县勿以徭役累诸生”。从明中晚期开始,官府颁刻禁碑的事例渐多,呈现出官禁刻石适用范围增广及示禁内容多样化的态势。

官禁碑的发展空间较敕禁碑更为宽广。只要在权责范围之内,地方官均可刊碑示禁。嘉靖四十四年(1565),巡按浙江监察使庞尚鹏(1524—1581)为严禁豪门侵占西湖特发布禁约并刊碑示众。碑文中提到“豪右之家侵占淤塞,已经前院勒石示□”,针对近日豪门侵占如故,“阳虽追夺,阴复雄据”,“特行立石禁谕,凡有宦族豪民仍行侵占及已占而尚未改正者,许诸人指实,赴院陈告,以凭拿问施行”。文中提到“已经前院勒石”,此次又“特行立石禁谕”,表明地方执政设禁具有延续性。此是为维护地方公益和社会秩序而示禁。

奉旨遵法保护寺庙产业是元明以来地方官的职责所在。万历二十三年(1595)登封县知县颁示的《肃清规杜诈害以安丛林告示碑》明确圣旨的法律意义道:“查得历代住持钦奉圣旨,不许军民人等搅扰及争占田土,犯者不饶。况本寺武僧疆兵护国,其赡寺地土,屡奉明文,永远耕种。敢有仍前不竣、肆行渎乱,及侵占尺寸之土者,许管事僧具实呈举,以凭拿究。”四川广元皇泽寺天启七年(1627)《廨院寺道府禁约碑》则表明地方官行使权力、追究违禁责任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该碑系广安州“奉文勒碑”示禁。碑刻记载示禁原因及程序道:廨院寺创自宋朝,近来因“邻棍市豪迭见侵陵,剥削之害,深为可悯。寺僧请于顺庆府知杨、分守川北道杨,蒙准给牒,行文到府,令州勒石杜害”。广安州遂奉上级批示将禁约刻石公布,要求“尔民各惜身家,共守法律,不许仍前飞诬捏扰。如敢不悛,许令院主把连赴州,以凭申解,府道依律拿问,毋得故违,致干法网”。

明代官禁碑不仅有上述较为传统及以圣旨法律为凭的内容,也有针对新情况进行设规立制的尝试,尤其是明末主要针对官吏衙役以除弊恤商的改革措施,为官禁碑的茁壮发展开拓了空间。

明末数量渐多的官禁石刻是地方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标志。这种带有改革意向的石刻禁令出现于隆庆朝(1567—1572)。史载:“隆庆初,罢蓟镇开采。南中诸矿山,亦勒石禁止。”到万历朝(1573—1619),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官禁碑已集中出现于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江南地区。从笔者搜集到的明末江南地区20余份官禁碑文看,其内容涉及典当、绸布、杂货、药行、牙行及关税事务等,均属于官府颁布的除弊恤商的禁令。

明末江南地区集中出现的官禁恤商刻石,与当时频繁发生的“民变”不无关系。据台湾学者巫仁恕统计的“明清城市集体行动事件之地域分布”表,列出发生于江苏的城市集体行动明代有48件,清代有92件,位居全国事件数量排名的第一位;发生于浙江的明代有18件,清代有38件,排名第二位;可见明清江浙地区是“民变”事件发生最频繁的地区。在“明清城镇罢市与商人参与次数”的统计表中,列出万历年间罢市次数为11次,商人参与事件次数为10次;嘉靖和崇祯年间罢市次数均为3次,商人参与事件次数也均为2次,喻示明末工商业者参与“民变”事件以抗议官吏贪剥行为的主动性。

这种因官商矛盾加剧而致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情况自然会引起朝廷决策层的高度关注。嘉靖(1522—1566)时期,已有不少官员提出了恤商苏困的改革奏议,并在北京、南京等局部地区付诸行动。在随后的隆庆、万历年间(1567—1572、1573—1619),一些苏解商困的奏疏被皇帝批准认可后,进而成为各地方通行的禁令条例。如李廷机(1542—1616)任南京工部尚书时,曾下令免除杂税,“奏行轸恤行户四事,商困大苏”。这些“恤商”措施也被一些地方官吏以禁碑的形式公示于众,万历二十七年(1599)南陵县知县朱朝望等刻立的《院道批详条款碑》就申明了禁克剥、革积书、省冗官、禁用坊长、比例祛弊、社仓稻谷、苏铺行等七款禁令。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地方官主动刻碑示禁外,基于商民呈请而颁刻的禁碑也占有相当比例。这当是官禁碑示范效应影响的结果。万历四十二年(1614)南直隶宁国府太平县颁刻的《察院禁约碑》就是在受害商户呈请保护的情况下产生的。因宣城县湾址镇当户戴某状告许国宁等“倚役骚索”,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特批示:“行属痛洗积习,着实遵行,仍刊碑永示。”直隶宁国府据此颁示:“除行宣城县痛革前弊遵行外,拟合通行禁革,为此仰县官吏照牌事理,即便严禁。该县佐贰首领等官不许再差快手骚索当铺,取借绒衣布帐等物,仍刊碑永示。具刊过缘由申府以凭,查缴施行。”宁国府太平县“遵依”宁国府批示“刊碑示谕,永为遵守”。碑文记录了将商户状告许国宁等“倚役骚索”商铺的个案上升为地方禁令,并要求涉事县衙刊碑示禁的过程。

与上碑类似,万历四十二年(1614)《常熟县为吁天申禁敦民水火事碑》系常熟县知县应典户商民联名呈词申请而颁刻。碑文也记述了商户被县衙书吏以“借取”(实即勒索)货物所累而呈请官府保护,呈文经转详批复,最终常熟县知县詹向嘉下令“一切借扰,尽行裁革,仍勒石永遵”而至禁碑刻立的过程。

由于立碑示禁保护商民的做法颇具成效,很快被各地商民所效仿。商户们多期望借助官府禁碑的权威性以抵制胥吏衙役的贪索行为,保护自身的利益;那些身处偏远地区的商户更寄希望于此。万历四十四年(1616)常熟《禁止木铺供给碑》系因常熟县杉木商江同等联名呈词苏州府而获准刻立。呈词反映政府的恤商苏困政令执行效果因地而异。府署所在地及其周边,禁令执行情况相对较好;偏远地区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吏役照旧为害,并指控管工工头串通县衙书吏将铺户出售木材后应领钱粮截留侵吞,特联名呈请官府批准刻立禁碑,且说明这是效仿典铺商人的做法,“切照该县万金典铺承值上司铺陈,犹称烦累,近日具呈天台行县,处置钱粮,官为置办,今见立石永禁。”接到呈状后,苏州府同知杨凤翥奉命前往调查核实。最后,苏州府批示同意商户们提出的以时价平买、当堂给值、禁差人催取等请求,并下令立石碑于县门,以为“永久当遵”的定规。

值得留意的是,由商民等呈请官府所立禁碑,一般由呈请人出资刻立,但碑文内容须遵循原批示公文格式,官府会以要求上缴碑拓的形式进行监管。如崇祯九年(1636)《长洲县奉宪禁占佃湖荡碑》系长洲县遵奉“钦差巡抚都御史”的批示,“谕令原呈里排地方渔户俞乔等自立石碑,示禁于朝天、独墅等湖口,永为遵守,违者协拿解院重究,仍将石碑刷印二张申报”。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无论是官员主动刊刻还是基于商民呈请而刻立的禁碑,均常见“永示严禁”、“刊碑永示”、“立石永禁”等等的表述,其含义不仅强调禁令刻石的公开性,更包含着禁令永恒与权威的用意。

(二)清代“勒石永禁”惯例

明末由官府和商民等共同促成的“勒石永禁”范例,在清代的官方政策中被不断强化,并被广泛用于驿政、盐政、漕政及地方吏治的改革中。山西巡抚申朝纪(?—1658)于顺治三年(1646)就驿政制度改革上疏言:“驿递累民,始自明季,计粮养马,按亩役夫。臣禁革驿递滥应、里甲私派。请饬勒石各驿,永远遵守,俾毋蹈前辙。”康熙初年,皇帝命御史徐旭龄(?—1687)“偕御史席特纳巡视两淮盐政,疏陈积弊,请严禁斤重不得逾额,部议如所请勒石”。康熙年间,湖广总督郭琇(1638—1715)为革除楚地陋习,特在“请禁八弊疏”中“胪列八条,仰请敕旨勒石永禁,以澄吏治,以安民生”。雍正皇帝在雍正元年(1723)十月的《谕禁驿站积弊》中也强调“派借民间牲口,尤当勒石永禁,违者即从重治罪”。同治四年(1865),浙江巡抚马新贻(1821—1870)“复奏减杭、嘉、湖、金、衢、严、处七府浮收钱漕,又请罢漕运诸无名之费,上从之,命勒石永禁”。

上述诸多“勒石永禁”的举措,其中不少经由奏议及圣谕朱批,最终成为国家的法令。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所载各部禁例中,“勒石永禁”出现的频率颇高,表明它已从明末的流行语成为一种为政举措。《户部·田赋三》“催科禁例”载:顺治十二年“覆准:江南财赋繁多,经收诸役包揽侵渔,保长歇家朋比剥民,令严行察访,勒石永禁”。《户部·盐法上》载:雍正十一年“题准:广东各商设立坐标,私收渔户帮饷,又设立馆舍,凡遇担卖盐鱼等物勒令纳税,别立行标,苦累贫民,勒石永禁。”《工部·营缮清吏司·物材》载:“十五年覆准:京城北面一带地方不许烧窑掘坑,勒石永禁。违者指名参处。”

由于“勒石永禁”关乎禁令的公布与实施,上级官府通常以“碑摹送查”的方式监督下级是否遵命立碑。康熙五十九年(1719)苏州《长吴二县饬禁着犯之弊碑》规定:“通行饬令各该州县,勒石署前,以昭永禁,取碑摹送查。”光绪十年(1884)《禁示碑记》载明广东按察使司对各级衙署的要求:将禁文刻石“立头门前,俾民间有所见闻”。如下属不遵示立碑,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限一月内刊监,通报以凭。另有差委之员,顺道查明。倘抗不监碑,及有心控报,一经查出,定即详撤”。也有许多禁碑在碑尾题写刊立者的官员姓名以表明履责。如光绪七年(1881)《嘉定、宝山县准减漕米米额告示碑》载明系“知县程其珏奉谭护理巡抚通饬勒石县署”;光绪十年(1884)《禁示碑记》是 “署南澳同知潘维麟遵奉刊监”。

由于国家制度层面的认可,“勒石永禁”在清代成为普遍遵行的惯例。顺治十六年(1659)立于松江府的《苏松两府遵奉抚院宪禁明文》明确示禁内容“永为遵守,勒石通衢,志为定例”。雍正八年(1730),温州巡道芮复传对温州永嘉县叶公臣等83园户申请立碑的呈词指示道:“将原批呈刻制定案可也”,同时表达出新的规则禁约经官府批准后刻石公示,便是官民“永久共相遵照”的定例的规程。乾隆四十三年(1778)无锡县《永禁书差借称官买派累米商碑》载有“碑存可执定准,碑法有失稽考”的文字,表达了商民对禁令“勒石”和法令生效“永禁”关系的认定。

对于“勒石永禁”的实际效用,广东佛山乾隆三十七年(1772)《蒙准勒石禁革陋规碑记》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观察的视角。碑文记述:仓粮册三房重索陋规之恶习,在乾隆六年(1741)已经前抚宪禁革,受到百姓的欢迎;日久法驰,勒索之弊复现。于是丰岗等八堡联恳“赐示永禁,并饬上纳粮米”,勒石于官府头门,以警示吏役并切断其婪索之途;但没有列在禁碑呈请名单中的大江堡三图在交纳粮赋时却不能共享丰岗等八堡的待遇,依旧被衙役勒索,理由是“止系勒石各堡为然”。不得已,大江堡三图“只得联叩台阶,伏乞一视同仁,俯准赐示,俾照丰岗等堡勒石,永远遵守。庶三房不敢苛索陋规,而蚁等得以早完粮米”。碑文中里民以“蚁等”谦称以示身份的卑微和面对衙役贪剥的无助,并表达出对“仁台”禁令敬重崇拜的心态,同时也揭示了禁碑有无与禁令是否生效的关联性,以及禁碑对呈请者和刻立者的特殊意义。

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着谁呈请立碑谁受益的实例,禁碑成为商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并促成除弊恤商禁碑的快速衍生。以江南地区为例,据笔者统计,明万历至崇祯的70余年约有禁碑25通(万历9通、泰昌天启5通、崇祯11通),到清初顺治康熙70余年,禁碑数量已翻了5倍,增长非常迅速。同时原本主要集中在江浙地区的除弊禁碑,也逐渐蔓延至更为广泛的地区,所恤对象也由商扩及至农民,并显现出“勒石永禁”与“从重治罪”、“从重处罚”的关联性,表明被“勒石永禁”的事项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官府欲从严惩治的态度和决心。如顺治十四年(1657)广东东莞县《奉两院禁约碑》载明严禁各衙巡司等官及驻扎兵弁滋扰铺商,警告“敢有再犯,一经告发,或别有访闻,定行□□,决不姑恕”。乾隆五十八年(1793)陕西汉中《州衙告示碑》规定:“如有书役、家人,指称火耗、添平、解费名色,勒索农民,额外加耗,定即立毙杖下,并将该管官严参治罪,断不姑贷。”道光六年(1827) 立于澳门莲峰庙旁的《两广部堂示禁碑》对营汛弁兵示谕称:“倘敢阳奉阴违,一经访闻,并被首告,定行严拿,从重究拟治罪,决不宽贷。”

从明末乃至清代流行的官禁碑之内容可以看出,其侧重点是革弊除害以减少“民变”而维护社会稳定,明确的目的性和务实性是官禁碑有别于象征性明显的敕禁碑的一个重要特点。另外官禁碑也表现出与民众利益更为关切的特点,尤其是商民联名向官府请愿“刊碑永示”以除衙役贪索的做法,拉近了官与民的距离。在这一过程中,官府满足商民的立碑请求,以“勒石永禁”的方式表达苏困恤民、整顿吏治、惩治弊害的立场和决心,这既是标榜政治清明和地方官善履职守、施政有为的一个公开证明,也有助于消除久治不绝的官官相护、吏役贪索之顽疾,对潜在的“民变”等群体性事件能起到一定的预防或缓冲效用。我们注意到,在清代的城镇罢市中,商人已不像明末那样积极主动参与其中。仍以台湾学者巫仁恕对明清城镇罢市与商人参与次数的统计为例:清代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的罢市次数分别为3次、19次、27次、30次,商人参与事件次数相应分别为0次、4次、7次、5次,表现出商人参与罢市行动的次数明显减少,及商人参与罢市的被动性。这一结果与前文提及的明末工商业者参与“民变”的主动性形成强烈反差。这也在一定程度说明,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地位不高的商民,其政治诉求比较简单,也容易获得满足。商民们所积极争取的不过是相对自由、公平的经营环境。影响商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主要是衙役贪索,而能有效阻止贪索行为的,便是具有权威和永恒效力的官禁碑。商人因有官府示禁碑为应对衙役、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其精神诉求基本得到满足,可以安于经营。同时在商民心目中,官禁碑也有助于其社会地位提高,表明官府对其需求的重视。如果商民的诉求可以通过联名呈请这种较为和缓且正常的途径得到满足,自然没有必要采取罢市等过激行动。可以说在整治吏役贪弊这点上,官府和商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并通过刻立禁碑而达到“双赢”。

 

四、民禁碑的独立性和依附性

 

(一)民禁碑的公议性与独立罚则

民禁碑指公同议定的族规、乡约和行规等民间规范中带有禁止性规定及罚则的碑刻。在敕禁、官禁和民禁三类禁碑中,民禁碑是后起之秀,然最具活力。

族规、乡约等民间规范类碑刻在明代以前已出现,但禁碑的特征,如公议的形式和禁约效力等,均不够鲜明。随着明末清初官禁碑的充分发展,民禁碑的形式特征才日渐鲜明。

清代族规禁碑以维护宗族利益为首要目的,以禁异姓乱宗、同姓婚配以及从事有辱宗族声誉的职业等内容较为常见。江苏《延陵义庄规条碑》规定:“族人不得以异姓子承祧。如有违例,继立异姓子女,不准入册支给。”道光二十一年(1841)《济阳义庄规条》规定:“族中有出继外姓及螟蛉异姓子女者,概不准入籍,亦不准支给钱米。”两碑禁条均以剥夺同等待遇的方式限制异姓入籍,以维护宗族整体利益。后碑还严禁族人从事倡优、隶卒、奴婢等贱业,规定:“族中子弟,如不孝不弟,流入匪类,或犯娼优隶卒,身为奴仆,卖女作妾,玷辱祖先者,义当出族,连妻子。”并要求:“各房司事随时稽查,毋得隐匿不报。”

清代乡约禁碑以禁偷、禁赌、禁伐、禁牧等内容为主。陕西平利县迎太乡《禁山碑》载明:“禁止:此地不许砍伐盗窃、放火烧山。倘不遵依,故违犯者,罚戏一台、酒三席,其树木柴草,依然赔价。特此刊石勒碑告白。道光三十年仲秋月。吴氏公立。”

清代行业禁碑主要表现为禁行业无序竞争及遵守行业自律等内容。北京《新立皮行碑记》规定了严禁盗买盗卖的行业规则,明确:“有行中见贼偷盗去生熟皮章货物,本行人不准买。如有买者,公议量力罚款。不依规矩者,公举伊贼同谋。”另如山西壶关县乾隆二十九年(1764)《窑场口磁器手工艺禁外传碑》、广东肇庆市乾隆四十二年(1777)《磁器铁锅缸瓦铺永禁碑记》、陕西紫阳县光绪三十四年(1908)《严禁奸商漆油掺假碑》等,也均是带有禁约的行业规范。

公议性和重视惩罚性是族规、乡约和行规等类民禁碑所共有的特征。公议性意在表示所立规则是出自“民间公权”的权威,同时也表明设立规则是出于公益而非私利,故在碑身显要位置特别标明“马姓合族立”、“各村绅老仝立”、“族长蒙陈瑞暨合族绅耆仝立”等类的字迹。有的也在碑文中强调族众的权威。如四川《禁止赌博碑》表述:“今与阖族约:自垂碑禁止后,倘族人仍有窝赌、邀赌、诱赌种种赌局,我祖宗定不愿有此子孙。世世族长、族正,重则要禀官,照例究治;轻则入祠,以家法从事。”

相对独立的奖惩体系是民禁碑的另一个显著特征。云南大理云龙县长新乡道光十七年(1837)《乡规民约碑记》阐述乡规乡禁之功用道:“从来朝庭之立法,所以惩不善而警无良;乡之议规,正以从古风而敦习尚,非互结相联而启讦弊之路也。”表明乡禁的独立性及与国法的不同作用。在列明十条乡规条款后强调其作用及罚则道:“以上所议乡规数款,俱系有益,原无害于本里乡村。倘村里男女老幼人等所犯此规者,不论大小轻重,各村议定罚银五两,以为充公。临时不得抗傲此规,勿谓言之不先也。”罚则强调禁约对男女老幼的一视同仁,且违禁程度“不论大小轻重”,表现出重惩止犯的用意。

民禁碑中,罚钱、罚酒席、罚戏、体罚、诅咒、驱逐等是较为常见的违禁处罚方式,有时是几种兼用。光绪十年(1885)北京《靛行规约》规定:“如犯罚约者,在行馆神前跪叩,高香一封,罚钱九十千文,以备办酒席三桌公用;罚戏一天,请开行大家在戏园恭候;罚香银廿五两,存行馆以备祀神、修理行馆使用。”其处罚方式包括神前跪叩、罚钱、罚戏等,同时也指明了罚款的用途。

为了使禁约罚则得以实施,一些禁碑还特别规定了奖惩结合的办法。山西盂县苌池乡藏山村道光八年(1828)三村合立的《严禁山林条约》规定:“如有偷掘山中小松柏树者,罚钱二千文;有折毁山中一林木者,罚钱三千文;有驱牛羊践履其中者,罚钱壹千六百文。若有见而执之来告于庙者,定赏钱八百文,不少吝;如有卖放者,与犯厉禁者一例而罚。是约也,彰明较著,不恕不私。用是勒之碑石,以示通晓,俾临事无异议云。”

从上述碑文可以看出,民禁碑中的罚则规定,与《大清律例》等国家制定法及敕禁碑、官禁碑中的处罚方式明显不同,自成一体。其惩罚方式多样,但以经济处罚为主,数额具体,便于执行;而且以奖促罚,寓惩于乐(如罚戏、罚酒席)。其中寓惩于乐的方式既可避免一味惩罚对乡邻亲和力或行业凝聚力的削弱,同时更具有教育和示范性,也是公用经费的重要来源。由于是出自亲邻或同行的公议,且事先勒碑通晓甚至演戏告之,并强调“不恕不私”、一视同仁,故较之国法官禁,民禁碑具有认同度高、实施效果明显等特色。

(二)民禁碑的“拟官”特征

民禁碑的两极性特征比较明显。它既有前述自成一体的独立罚则与民间公议自治的特色,也有“拟官禁碑”对政府公权的依附性。后一特性也寓示着民禁碑向官禁碑转化的可能性。

道光三十年(1850)浙江瑞安县《奉各宪谕禁碑》记载了“乡禁”变身为“官禁”的过程。为制止田园偷窃行为日渐猖獗,瑞安县五都衿耆将公议章程呈请官府请求批准示禁。呈词称:“不法棍徒,借斫草牧牛之名,日夜在垟偷窃,肆无忌惮,一经拿获,胆敢挟忿倒制,殷实之家受累奚堪。无奈公议章程,派人巡守,无论种植何物,成熟之时,每亩公秤几觔以作巡守酬劳。若被偷窃多寡,即着管守赔偿,以专责成。如此立法,可期久远,俾恶风敛迹。若不立碑永禁,终无实济。为此佥请出示碑禁……”

在呈词中,衿耆既申明了公议的除弊措施,同时也表达了乡绅对官府示准的禁碑在民间立法和执法中的重要性的理解和认知。瑞安县知县杨鉴对绅民的请求予以认可,同意“勒石谕禁”,乡绅遂将官府的批文和公议章程以《奉各宪谕禁》的名义刻石示众。

类似这种以“奉宪”名义刻立的民禁碑,从清代中期开始明显增多,当是流行已久的敕禁碑和制度化的官禁碑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嘉庆十四年(1809)广东《奉龙门县师准给示永禁碑记》记载了龙门县路溪洞生监10人和乡民8人针对地方情况,共同议定了“禁男妇依烂服毒惫怼以儆刁风”、“禁狡计唆摆以杜讼源”、“禁争端打架以听公论”、“禁挟恨冒捏以存天良”、“禁怀私徇情以归正道”、“禁藉命索诈贻累良民”等条款。由于条款的内容符合国家法令规定,官府对乡绅们议定并呈请的禁约表示大力支持,声称:“乡有约,约有规,所以奉功令而遵宪典,除匪类而卫善良者也。……嗣后倘有违犯后开乡规者,许绅耆等禀赴本县,以凭严拘,按法究治,决不姑宽。”

同治九年(1870)海南东方县《奉官示禁碑》载生员20余人和村民10余人共同商议的11条禁约,并强调“不许误犯。倘有误犯,即合众联名禀官究治”。对于这份内容颇为详尽的禁约,知县不仅表示认可,还对乡绅们去害除弊的做法予以表彰。“该生等为士民表率,凡官司所不能遍喻者,赖生等劝喻之,督责之,庶几民无梗化,□□挽所呈乡禁数条,系因禁革陋习起见,甚属可嘉,应准给勒碑垂戒。”

经过乡绅们公议、呈请及官府的批准程序,一些民间社会特有的惩罚形式如罚戏文、罚酒食等,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同治十二年(1873)浙江永嘉县《奉宪谕禁碑》系因耆老呈请禁偷砍竹木等而立,碑文记载了知县对乡禁以及乡禁处罚措施的认可。知县对“居民地保人等”宣称:“尔等须知该处山场栽样竹木,完粮山产诸物,应归业主经管,毋得私自砍斫。严禁以后,如若犯者,会众公罚钱文、酒食、戏文,不依者协保扭送到县,从重究惩,不稍宽贷。”光绪元年(1875)浙江瑞安县《奉宪示禁碑》系耆民为禁纵畜损害田园而呈请,官府为此示禁道:“尔等须知纵畜扰田,大为民害。自示之后,倘有无知愚民,仍行纵放鹅鸭毛猪等畜,践食田禾六种,一被指控到县;并鸡群各户一家共养伍个,如违禁示,立罚戏文,合地禁约。县定即提案究惩,各宜凛遵毋违。”

除了呈报官府获得“奉宪”名义外,有些民间公议禁约也会采用一些变通的方式,如文体模仿、惩罚衔接、移花接木等表达对官府权力的仰仗或依赖。台湾高雄县路竹乡嘉庆十八年(1813)《竹沪元帅爷庙禁约碑记》载竹沪乡耆老庄众在重建元帅爷庙后共同立定的禁约,规定“倘有因犯庄规,决然鸣鼓而攻,小则罚戏示惩,大则送官究治”。陕西汉中光绪十九年(1893)《谭氏族规碑》规定:“凡有顽梗之徒,乖舛人伦,忤触尊长,悖亲向疏,毁骂祖先,责成族长约束;不遵教者,立即送县,以不孝治罪。”上述碑文中强调的禀官、送官等,都意在表明公禁的威力及与官府权力的关联性。

也有一些民禁碑采用模仿官府公文的模式。广东仁化县恩村乡光绪十五年(1889)《严禁本村后山树木碑记》载:

 

为严禁本村后山树木事。窃思两间风水,端资树木以扶持,百卉生机,宜戒斧斫之剪伐。我等恩村后山,上至官仓,下至窑前,自开基以来,杂松遍植。迨中叶而后,严禁常申,所以老竿扶疏,固郁郁而深秀,勾萌生发,亦欣欣而向荣。奈近年人心不古,为私灭公者,有等贪利之徒,或假刍而乘间鼠,或托风雪而借影徇偷,甚或窃伐潜移,谓是他之木,盗枝存干致枯,蔽日之村,百弊丛生,十指难屈。睹此情形,深堪痛恨。爰集众商议勒碑严禁,自后内外人等,各宜勉戒,即是一条一枚,亦必勿剪勿伐。如有不遵约束,敢行盗窃者,倘经捉获,或被查知,定必重罚,断不轻饶。如敢持横抗拒,即捆呈官究治,幸各凛遵,毋违。此禁。

右开众议规条列后:

一议:盗斫该山树木者,每株罚银二大元正;盗斫杂松光者,每犯罚银一大元正。如违送究,樟树加倍处罚。

一议:该山树木,有能知盗斫人姓名,即报知。敢证者,赏给花红银一大元正。当场捉获盗砍人送交绅耆者,赏花红银二大元正。

 

此碑结尾处标明由“族长蒙陈瑞暨合族绅耆仝立”。从行文上看,规条之前的序文当是出自官绅之手。碑文以简短的篇幅、华丽的文风将订立禁约的原因、勒碑严禁的目的交待清楚,同时又不失官府告示的严厉与预警,表现出对公文格式与表达的运用自如。众议条规的内容表述质朴,不事雕琢,当是族众的告白。

四川西昌南海乡同治十三年(1874)《西昌县禁伐树木告示碑》则采用官禁和乡禁合刻形式,将民禁依附官禁的意图表现得更为直截了当。碑前部为四川宁远府西昌县正堂据文生马骥才等具控洪顺泽等欲砍伐风水树株一案所发布的封禁晓谕:“查马氏茔山地名核桃村,山下修庙一座,中山树木有关风水,不许无故砍伐,自应出示封禁,俾众咸知,合行示谕。为此示。仰马姓照界管业,中山树株永远封禁,以培风水而免砍伐。各宜禀遵勿违。”并要求“告示实贴核桃村晓谕勿损”。碑文后半为马姓合族“公议为遵示勒石以杜混争序”,即在官府封禁晓谕基础上形成的族禁规约。表明立碑封禁为官府批准,而非擅自为之:

 

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己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况我马姓茔山树株,可为异姓混争乎?今因洪顺泽等混砍我茔山树株,被我族内具控在案,蒙余县主勘明讯断,赏示封禁,令我马姓照界管业,特将四至界址开列于后……自封禁后,如我族内有无知辈偷砍者,看山人拿获送入宗祠,家法自治;若有异姓偷砍者,看山人拿获,族内禀官究办,勿谓言之不先也。

 

从上述乡禁内容看,所禁者多为偷盗、采伐等民间寻常之事。表面事情虽小,但对乡村等社会秩序的稳定却非常重要。而这些内容,却是国家法律禁令无暇顾及的。从清代民禁碑所表现的种种模仿、依附官禁碑的倾向,如:将公议禁约呈请官府以“奉宪”、“奉官”的名义颁刻,刻意模仿官禁格式,或将民禁依附于官禁,以禀官、送官等强调官权力的后盾支撑等等,其实也均是民间社会为弥补法律不足所作出的积极努力。与民禁碑的“拟官”特征同时存在的,是其明确的自治追求和相对独立务实的奖罚体系。这种兼具转化性和独立性的民禁碑在清代中后期的流行,使碑禁体系的构成更为丰满,同时也使清代基层社会中官民混治的特征日益鲜明。

 

五、碑禁体系中的政府公权和民间公权

 

禁碑是公权力的象征。所谓的公权力,既包括中央国家权力机构如皇权及各级政府所拥有的官权力,也包括非国家权力机构,如士绅、乡耆、商户等民间力量所形成的“民间公权”。无论代表至高权威的敕禁碑、反映“政府公权”的官禁碑,还是体现“民间公权”的民禁碑,均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强调公益高于私利,同时也均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违禁罚则,体现出权威性、公正性、约束性等特征。无疑,“政府公权”更具主导性和权威性,但“民间公权”也以其自治性、独立性和“拟官”性而扩充发展空间,说明国家权力机构与非权力机构对规则与禁令需求的趋同性。

禁碑的形成,由形式不完备到逐渐完备,再到形成碑禁体系,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元代圣旨禁令的一枝独秀,到明代敕禁碑和官禁碑的并行发展和清初官禁碑的制度化,至清代中期民禁碑快速成为禁碑族群中的生力军,三类禁碑终于形成均衡发展的格局。

明清三类禁碑的均衡发展,说明各有其存在的价值。敕禁碑以其代表国法和皇权的象征意义,表达出对人才培养及社会秩序的理想追求;官禁碑以“勒石永禁”的务实形式,在地方治理和社会秩序维护中发挥着权力和制度的保证作用;民禁碑以“民间公权”的形式弥补“政府公权”的不足,成为基层社会与行业自治的有效手段。

由于三类禁碑所具的不同个性和功能,使它们之间存在着互补性甚至是关联性。其主要表现为:敕禁碑以对碑石功用的推崇和强化,起到对官禁碑和民禁碑的示范效用;官禁碑通过对敕禁国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勒石永禁”由范例到惯例及重惩严责等的法律实践,通过对乡规行约等民禁的审核与认可,使敕禁国法与民禁乡规和谐相处;民禁碑则以明确具体的赏罚奖惩及对官权威的模仿,表现出对规则、秩序、公权的追逐。

在明清碑禁体系中,应该说三者缺一不可,但在碑禁体系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官禁碑,作用似更为重要。这不仅体现在明清尤其是清代官禁碑的数量远远超过敕禁碑和民禁碑,更在于其对碑禁制度的催生作用更直接。浙江温州永嘉县乾隆五十年(1785)《天长岭左右树木告示碑》载明:“法以密而弊端方剔,恩以久而宪泽愈深。既蒙批固久,垂为铁案,而顽徒负弊,非祈示谕,曷触目而儆心。”反映出士民视禁碑为铁案的震慑功效。此外,官禁碑的刻立地点,也隐含着一定的制度追求。

前文述及敕禁碑多立于学宫和寺庙之内,官箴碑也是立于衙署之内。这种内外有别的畛域界限,表明圣旨碑、敕禁碑的特权性,及其与民众的距离。

民禁碑与百姓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但其刻立的地点也反映出自身的局限性。族禁碑多置于宗祠内,行业禁碑多立于会馆内,受众有限;乡约禁碑或立于村庙,或竖于田间地旁、池畔林边,受众分散。

官禁碑的刻立地点以衙署门前最常见,意在禁令的公开和传播周知。万历四十四年(1616)《禁止木铺供给碑》要求“立石县门”,康熙五十九年(1720)《长吴二县饬禁着犯之弊碑》要求“勒石署前,以昭永禁”,乾隆五十八年(1793)陕西汉中《州衙告示碑》规定“右示刊刻石碑,竖立四门,永远遵守。竖立署前”。此外,人员往来频繁的关口要津以及官民经常祭拜的城隍庙、关帝庙等地,也是官禁碑的主要刊刻地点。如康熙三十七年(1698)《娄县为禁踹匠倡聚抄抢告示碑》立于松江府枫泾镇城隍庙,康熙五十四年(1715)嘉定县《禁踹匠齐行勒索告示碑》立石于嘉定县南翔关庙。立碑之处所显示的警示、防范和社会监督的用意,较敕禁碑和民禁碑更明显直接。

防范、警示应是各类禁碑的共同目标,但在官禁碑上体现更为突出。此外,将禁令刻于碑石,也承载着社会对规则永恒的心理期冀。正如崇祯五年(1632)《抚院司道府禁约碑》所强调的“永不许佥报铺商”,“勒石遵守,以作永规”,嘉庆十四年(1809)《度量衡碑》所表达的“永远遵照,不枯不朽”等,都是这种期望的写照。同时联名呈请刻立的禁碑,还能给民众带来心理满足与安慰。

上述明清禁碑的内容,其实仅仅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碑刻实用功能的一个断面。随着地方权力机构和非权力机构颁刻禁碑的常态化及刻立程序的规范化,民禁碑与官禁碑之间互动依存关系的日益明显,各类禁碑内容与形式特征及其刻立地点所包含的制度性用意的明晰,遍存于全国各地、立于显见之处的禁碑,已不再是孤立存在的公示碑文,而是明清碑禁体系的有机组成之一,更是明清碑禁制度形成与完善、实施与推广的见证。

明清碑禁制度的形成,也促使法律碑刻从历史更为悠久、现实中更为常见的功德碑、纪事碑、题名碑中脱颖而出,自成一类。禁碑从唐代以前的微不足道,到明清时期体系完备、特征鲜明,表明明清“刻石纪法”的手段与内容,更有效更丰满。

从宏观的角度看,中国古代“刻石纪事”的史诗序幕确是从“刻石纪功”和“树碑立传”开始的。经过近2000年的发展演绎,原本微不足道的禁碑,却成为这部史诗谢幕前的辉煌篇章。明清碑禁体系,也因此成为古代“刻石纪法”发展中的经典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