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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金友
近代西方国家观念的逻辑与谱系
作者:庞金友
【内容提要】从城邦时代到启蒙时代,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近代国家观念逐渐形成并确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政治主张,国家被近代思想家赋予积极与消极两种截然不同的形象。国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各持极端立场,分别将国家干预和社会自治推向极致,而自由主义则居中而立,既承认政府的作用,又相信社会的力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考察了国家的形成过程,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职能重新回归社会、国家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并指出在国家消亡之前,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新型国家形式将发挥其内在作用。西方国家观念更迭的历程说明,只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客观规律的国家观才是最好的国家观。
【关键词】国家观/消极国家观/国家与社会/自由主义
国家观念的演进与发展一直是政治理论的核心议题之一。历经古典时代的酝酿、中世纪的转型以及文艺复兴的推动,西方的国家观念在近代逐渐形成并确立。从理论层面探讨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过程和内在逻辑,对于厘定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价值取向,挖掘西方国家观念的个性特征,从而准确理解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内涵、正确地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趋势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从古典到现代:近代国家观念的历史源流
国家观念虽然形成于近代,但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孕育和萌芽。从城邦时代到启蒙时代,西方国家观念的发展与变迁,是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同步进行的。
古希腊的城邦是国家的雏形。这些规模有限、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形式,表面上看是基于共同地域而自然形成的居民共同体,但实际却是一种依凭出身而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共同体。公民虽然同时拥有社会身份和公民身份,置身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但这两种身份的界线模糊,两种生活形式也难辨伯仲。这种近似同质同构的现实状态,使人们无法意识到国家有别于社会,更无法想象远离城邦生活的那种“非神即兽”的存在方式。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命题,直接将人的政治性先在于人的社会性,剥离了“人”的抽象内涵并赋予其现实意义,真实地再现了城邦时代国家与社会的胶着状态。
对于罗马法,人们习惯于关注它的权利概念与思维,以及对于后世法治文化的影响,但往往忽视了古罗马的实定法已暗含国家与社会统辖领域的分野:国家需依实定法行动,而社会则借助传统、习俗和道德力量治理。这一界分有力地冲击了国家与社会的同质结构。此外,罗马法还倡导两大观念,一是“法人”观念,二是契约观念。前者使国家成为像个人一样拥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为主体,为近世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法理依据。后者则将订立契约确定为平等法人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从而将法律行为与政治行为区分开来,使国家与社会间的胶着状态变得愈加脆弱。
中世纪是基督教神学统领一切的千年。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信奉“上帝的物当归上帝,恺撒的物当归恺撒”,①将人的灵魂与肉体、精神生活与世俗生活、来世命运与现世境遇一分为二,并且“通过把前者从后者中剥离开来并与上帝建立起直接的联系,从而赋予人的精神生命以某种高于世俗秩序的神圣意义和超脱世俗秩序的独立价值。”②结果是,个人的价值和地位被提升,国家的作用和意义被弱化。这种神学政治观承认国家的有限价值,但拒绝对国家的无限依赖,这种既肯定又消极的价值取向,为近代自由主义所吸取,成为自由主义消极国家观最直接的理论来源。另外,这种政治观将国家作为众多社会机构中的一个,教会就自然而然取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显然,社会所取得的外在于国家的特质,也深刻地影响了西方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14世纪末叶,除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现象就是民族国家的日益崛起并逐渐取得压倒教会势力的力量。人们不再从神的眼光,而是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出发,而不是从神学出发来阐明国家的自然规律。”③马基雅维利放弃了将国家视为君主个人所有物的传统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首先赋予国家以非人格化的形象,并将政治与道德、宗教分离,这正是近代国家观念的起点。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他在赋予国家以独立品性的同时也将国家置于孤立境地。④统一而强大的民族国家在16世纪的欧洲成为普遍的政治理想,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在此时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布丹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历史国家观,进而提出了“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力,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机构的唯一标志。现代意义的国家概念由此产生。
进入17世纪,启蒙思想家借助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的设想确立起社会先在于国家的观念,这一观念与基督教的社会外在于国家的观念一起,赋予社会以更为强烈的非国家或反政治的品性。无论自然状态的性质好坏、个体让渡权利的多少,思想家们都承认在国家建立之前早已存在一种人类社会形态,正是由于这种社会形态的战争状态或诸多不便,人们才通过订立契约让渡部分或全部权利建立了国家。此时的国家与社会已各有所指。⑤
为了进一步确保商品经济的发展,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近代自由主义者提出了“自由放任”原则,认为人类社会本身就存在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秩序,一旦受到外在干涉或强制,就可能丧失。继洛克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⑥亚当·斯密进一步提出“看不见的手”理论来论证经济自由的重要,这一理论的实质就是呼吁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要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且后者不应该干涉前者。
自此,近代国家观念与社会观念开始出现明确界分。较早意识到国家与社会差异的是亚当·弗格森,但从概念上进行明确区分的是托马斯·潘恩。潘恩认为两者在起源和目的上有根本不同,国家源自人们的邪恶本性,社会产生于人们追求幸福的美好愿望;国家的宗旨是以恶制恶,社会的目的是保障幸福。⑦正如他所言:“好些人一开始就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仿佛这两个概念彼此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或甚至于就没有区别,但实际上这二者不但不是一回事,甚至连起源都是不同的。”⑧真正将国家与社会进行现代意义区分的是黑格尔。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知性的领域,是充斥着特殊性的伦理发展的第二阶段,而国家是理性的领域,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完美统一的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⑨黑格尔承认社会的自治权利,但他也指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⑩它往往以私利为目标,易受盲目导向和因果支配,从而与国家普遍利益相悖离。这些不足与缺陷,只能通过国家的官僚政治和等级制度的管制才能得以克服。因此,国家在逻辑上高于社会,国家是社会的基础。又由于社会领域普遍存在非正义或不平等现象,出于保障与维护人民普遍利益的需要,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是必要和正当的。黑格尔的这种普遍主义国家观将国家笼罩在神圣光环之下,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在,而社会则完全被国家化了。
与同时代其他思想家相比,黑格尔的国家观已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不过,他仍未能真正阐明国家产生的原因,未能揭示国家的本质所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科学地考察了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在对近代思想家的批判中实现了超越。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对存在与思维“采取了唯心主义的头足倒置的形式”,(11)完全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抹杀了国家产生的现实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是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恩格斯也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2)这表明,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国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从社会中产生”。国家是个历史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之物,“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13)第二,“自居于社会之上”。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为缓解利益的冲突与对立,必须以第三者的身份超脱于(哪怕只是在形式上)各种社会利益之上,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体现社会的普遍意志,为社会服务;但实际上国家又往往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第三,“同社会相异化”。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来自社会又独立于社会;在脱离社会的母体后,往往成为社会的负担、威胁和压迫力量。这些重要论断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第一次阐明了国家产生的真正原因,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从而创立了科学的、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
二、积极抑或消极:近代国家的两张面孔
现代国家的地位与形象历经数千年,几经波折。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城邦具有“至高而广涵”的伦理意蕴,其本身就是至高无上的道德共同体。中世纪神学政治观将国家降格为神圣意志的世俗载体,国家地位一落千丈。文艺复兴后,新兴民族国家承载着人们反专制、反神学的愿望与使命,地位与形象迅速提升。但部分启蒙思想家仍将国家的本质认定为“以恶制恶”手段,至多也只不过是一种“必要的邪恶”或“必要的痛苦”。于是,自近代以来,国家开始被不同阵营或流派的思想家赋予或积极或消极的形象,同时,被描述成或善或恶的两张面孔。
赋予国家积极形象的思想家更为关注的是国家在近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马基雅维利开始,经布丹、霍布斯,再到黑格尔,坚持的就是这个理论路线。
出于对国家利益或民族大义的考虑,马基雅维利认为这些大利益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源泉,君主甚至可以为了国家利益不惜任何手段,因此,他提出“国家理由”(reason of state)以试图说明:手段要为目的服务,目的可以说明手段正当。(14)布丹则赋予国家以现代的形象和意义,主张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具有绝对性与永久性,它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权者的生命有限,而主权的存在却是永恒的。他用“私有”和“公有”划分家庭和国家,并将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区分开来,指出社会个体要服从国家主权。当然,两人均出于直接的政治价值取向,并没有深入论述公共权力产生的基础,也没有细致分析主权国家的功能与作用。
系统阐释国家的作用,赋予国家以积极形象的是霍布斯。借助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霍布斯告诉人们,人类社会的原初状态是一种令人恐惧的战争状态,每个人于其中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正是通过订立社会契约,人们以同意的方式让渡出全部权利给主权者,因此这个“主权者”实际上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5)这个“人格”不过是公共权力的一种抽象体现。正是由于这个拥有抽象的公共权力的强大的“利维坦”的存在,国家才能真正保护人们的和平与安全。另外,由于社会契约是权利让渡的依据,而人们让渡权利的终极目标就是维持安全,因此,主权者的权力也有一个底限——为权利让渡者保留保卫自己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和权力。此时,霍布斯的国家就完全成为如约翰·基恩所说的“安全国家”了。(16)当人们透过“安全国家”权力运作的黑幕,就会发现一个“无限国家”的阴影,以及被这一阴影笼罩着的脆弱的社会,国家所承诺的安全是那么遥不可及。公民除了少得可怜的某些与生俱来的权利(如保全生命)以外,不具有任何其他权利,更不用说是针对专断君主的反抗权。为了充分保障社会的安全,国家拥有国内外和平所必须的条件的垄断权,这个权力不可分割,也不能转移,更不能为臣民所拥有,“因为只要国家权力分立或分散,那么该市民社会就终将不能逃脱那种必然导致暴力内战的原始性情和野蛮争斗的支配的厄运。”(17)按霍布斯的理论,社会确实能够受到国家的保护,但事实上除了那些国家承诺的、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消极自由”外,社会更多受到的是国家权力的支配、侵扰和渗透。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及,独立于国家行为之外的自由领域就会名存实亡。国家强大无比,社会自然毫无作为。霍布斯使国家拥有了保护与支配社会的角色与使命,同时也拥有了相对于社会的绝对优势,安全国家与无限国家仅一步之遥。(18)
黑格尔的视野较霍布斯开阔。他将社会看作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的第二种道德组织形式。由于以私利为根基,社会中充满了无休无止的冲突与斗争。这种不足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得以克服,因为国家不仅代表着公共利益,同时还能保证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利益。国家具有普遍的利他性,不仅没有损毁家庭和市民社会,反而克服了它们的局限和不足。因此,不仅不应该将国家置于社会的对立面,还要使国家控制社会。黑格尔的国家观以更加理论化的言语表达了对国家的崇拜:国家本身是目的,个人和社会是为国家而存在的;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只有符合实现国家这一最高目的时才有意义。此时,国家已不仅是中心,而且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本质与意义之所在。他将积极国家的形象发挥到了极致。
赋予国家以消极形象的思想家更多看到的是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威胁,他们往往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社会的先在性,通过独立的经济领域的合法性证明社会的外在性,从而将国家的干涉排斥在合理范围之外。洛克、亚当·斯密、潘恩、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等都是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
洛克不信任国家权力,更对其与个人权利的冲突表示担忧,因此他主张国家基于契约所委托的立法权与司法权,要对社会和个人负责。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只具有工具身份。这一主张既体现出对限制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倡导,也表达了对社会摆脱国家干预而自治的自信,对近代国家观具有“思想导向”的作用。(19)
紧随洛克之后的是亚当·斯密,他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并通过“看不见的手”这一理论论述了独立的、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经济领域存在的合理性,为“社会外在于国家”的思路注入了实质性的内容。潘恩则走得更远。他赞同洛克限制国家干预以抵御专制主义的主张,坚信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20)与此相反,自然社会则是一种“绝对的良善”,没有国家的干预,社会以及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足以自生自发,克服冲突与动荡,建立发达而平稳的社会秩序。
孟德斯鸠假设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君主制政府,但他也对国家心怀戒备,因此,他思考得更多的则是如何使政府受制于法律,受制于社会。在他看来,社会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构成一个非政治的领域,而在于它构成了权力分立与多样化的社会基础。在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同时,他还注意到常为人所忽略的社会“中间权力”即高等法院、教会和贵族的存在和力量。(21)
在这个阵营中思考最为深入的是托克维尔。托克维尔看到了由选举产生的国家专制主义对现代社会构成的威胁和冲击,他担心在民主的名义下,社会沦为国家权力的支配物。因此,他不赞成潘恩使政府最小化的主张,在他看来,无论是对国家领域还是对公民社会领域,积极而强大的政治机构都是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必要条件,但必须防止权力垄断的倾向。对此,他提出了“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路,主张将政治权力分配给多元的社会部门,突出公民行动的民主意义,充分发挥“社会的独立之眼”对抵抗国家专制的屏障作用。他相信,拥有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没有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总是危险的,是对专制主义的放纵。(22)
无论是积极国家,还是消极国家,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国家地位的认定,对国家形象的描绘,往往更多地强调了国家的积极作用或消极影响的一个方面,不经意间走上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此消彼长的价值路线,从而不能全面而客观地评价国家的功能、作用以及国家的未来命运。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同样关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问题。但与其他近代思想家不同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简单地描绘国家积极或消极的形象,而是深刻地指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的真正内涵是:国家与社会不仅分离、对立,而且还在对立中统一;不仅分离与对立不是绝对的,甚至这种二元化的趋势本身也不是永远的,换言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归宿是两者的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内在矛盾注定了国家不断脱离社会的控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这一趋势,但由于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因此两者又必然统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统一,即是统一于国家,还是统一于社会的问题。而国家和社会二元化的实质就是国家把本属于社会的经济权力重新还给社会。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在国家和社会二元化的条件下不是解决了而是继续扩大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因此,新型的民主制度必须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统一。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提出的民主制思想,就是旨在寻求国家和社会统一的一种努力。国家和社会的统一不是退回到中世纪那种国家和社会融于一体的状态,而是经过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过程来实现人民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一目的,使抽象的国家不再是一个统治因素。马克思在阐述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时,实际上,已经将国家和社会二元对立与统一的原则表露无遗。在谈到黑格尔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时,他认为黑格尔努力把国家和社会统一于国家而不是社会,实际上赋予了国家永恒的性质。为了纠正这种国家主义倾向,马克思主张行政权并不是作为国家和市民社会联系的中介,而是代表国家同整个市民社会的直接对立;等级在立法机构中不可能具有“中介”性质,它完全由特殊利益所支配,不可能调节国家和社会的矛盾。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要将“民主制”作为实现国家和社会统一的唯一途径,“其他一切国家构成都是某种确定的、特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23)这意味着,在社会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国家政权,与社会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由此可见,国家职能重新回归社会、国家与社会实现统一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三、从国家主义到无政府主义:近代国家观念的左右之争
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有一系列的国家观念,大致可以分为左、中、右三个阵营。推崇国家的国家主义与弃绝国家的无政府主义分列两端,自由主义则居中而立,既承认政府的作用,又相信社会的力量。
作为近代西方的主流政治思潮,(24)自由主义坚持个人权利是一切政治思考的核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决定公共权力的工具性,也决定了国家的消极性,“小政府”是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
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善”,是第一位的,是个人的归宿和目的。进入中世纪后,国家地位急转直下,沦为上帝意志的体现,基督徒彼岸追求的弃物,维持世俗秩序的工具。近代自由主义继承了这种工具性取向,并将其纳入对国家性质的解读之中。只不过,国家不再臣服于上帝的权威和基督徒的彼岸情结,而要服务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对于近代自由主义而言,社会契约是联结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中介。生活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彼此间订立契约,将个人权利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公共权力,从而建立起国家。国家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消极工具。霍布斯推崇提供和平与安全的“利维坦”,但他只将其规定为强权的载体,主权的象征,而绝非正义的化身,更不是至高无上的道德实体。洛克主张政府“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如果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25)潘恩则直接将社会定位为绝对的良善,国家不过是为维护其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权力委托的载体而已。而在洪堡看来,国家的目的只限于保障安全,除此之外的任何国家行为都应禁止,即便是国家对公民正面的、积极的物质和福利的关心也“妨碍着人的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它增加国家行政管理本身的困难,增加为此所需要的手段,因而成为种种弊端的渊源……”。(26)
人性论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观的逻辑起点。近代自由主义先设定了一个自然状态,或沦入战争状态(如霍布斯语),或充满不便(如洛克语),总之是有缺陷的,而自然状态这种缺陷恰恰源自人性的缺陷。如但宁(W. A. Dunning)所说:“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从人性的本原推衍出的、不可避免的结论。”(27)由人性缺陷引起的自然状态的缺陷是国家建立的原动力。自然状态的无政府状态,恰恰反衬出拥有强大权威的国家的必要;无序的程度越高,国家的必要性越大。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在对利益与占有物的争夺中,彼此视如仇敌,欲先除之而后快,每个人都在死亡的阴影下惶惶不可终日。霍布斯之所以引用《圣经》中一种巨大的海兽“利维坦”来指代国家,恰是他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来制止内乱、维护和平的内心表白,“在霍布斯眼中,人之安全,正是国之目标。”(28)而在洛克那里,人性没有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邪恶,自然状态也不像霍布斯描绘的那样凄惨,是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由状态,只是有诸多不便而已。这样,国家建立只需人们让渡部分权利。由此看来,不仅人性缺陷是国家存在的理由,人性缺陷或不足的程度还决定了国家的性质及其与社会、个人的关系。
自霍布斯开始,人性缺陷是国家的逻辑起点这一观念深深地影响了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无论何时,在描述国家的性质、论证约束国家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时,自由主义者总是祭起人性恶这一法宝。联邦党人为自己构想的制度所做的辩护堪称经典:“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29)政府的存在与设计,与其说是人类政治智慧的外显,倒不如说是基于人性缺陷的无奈之举。
既然国家总是觊觎个人权利的领地,是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为何不彻底放弃国家呢?关键问题还在于人性的缺陷。如果没有一个外在的、他者的约束,基于人性缺陷引发的人类的劣根性就会无休止地泛滥,甚至导致社会的颠覆。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必须建立公共权力,由国家来管理社会。霍布斯说得好,即便是专制国家,也要比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好上许多。洪堡也承认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痛苦”,国家权力可能会威胁个人自由,但它也能提供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的秩序。另外,个性自由的实现也离不开国家。“我们不是要通过摆脱国家享有自由,而是要在国家中享有自由。”(30)
基于人性的缺陷,国家是必要的;同样基于人性的缺陷,国家又是邪恶的,一句话,国家是“必要的邪恶”。不抛弃国家,也不盲目崇拜国家,在承认国家必要的同时,不失戒备与防范之心,这是自由主义消极国家观的核心原则。
个人权利的目的性决定了公共权力的工具性,而这种工具性也注定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国家将会无所不能,直至侵犯个人权利。因此,近代自由主义提出了“小政府”理论,倡导权力制约。对于后者,人们主要借重“以权力制约”和“以社会制约”两个思路。
在近代自由主义者看来,“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个是通过分权实现,另一个是通过权力制衡实现。洛克考虑到权力的不同属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希望能借分权来实现权力制约。孟德斯鸠则系统阐发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间相互分化、相互制衡。联邦党人则受孟德斯鸠影响,将三权分立思想付诸政治实践。
托克维尔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31)在反思法国大革命中的暴政时他注意到:一个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具有“一只独立的眼,监督着国家,使之不沦为专制”(32)。这一理念经过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实践已形成了包括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多元政党和“压力集团”等在内的一整套外部制约机制,它能够从体制外通过选民的选举、政党的竞争、利益集团的压力、传媒的介入等形式对当权者施压从而防止权力的专断和滥用。
总而言之,个人权利、消极国家观以及“小政府”理论,构成了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观的逻辑节点:个人权利的价值诉求赋予国家以消极品性,国家作为一种“必要的邪恶”自然越小越好。(33)然而,正如摩瑞斯所主张的,对于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而言,自由主义的国家观虽是主流,但却不是唯一的。(34)国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以极端的立场、激进的态度诠释出了两种另类国家观。
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是政治学理论的核心议题,更是国家主义的根本内容。从最初的兴起,经早期的国家主义,到绝对主义的国家主义,再到绝对主义的当代变种,国家的角色定位、与社会的关系虽略有差异,但国家主义的基本观点却丝毫未变:国家是权力的拥有者,社会与个人永远是权力行使的对象。
在国家主义者看来,国家是有机整体,个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按黑格尔的术语说,国家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存在。国家是本原,是第一位,而个人是第二位的。国家拥有自己的利益,为了追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可以采取任何手段或形式。国家主义希望在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内在统一和高度和谐。为达此目的,国家主义努力使国家包涵所有的社会生活,甚至把所有的社会关系、文化观念都纳入国家权力的光环之下。(35)无疑,这是一种理想主义。
无政府主义主张建立没有任何政治权威的、绝对自由的社会。无政府主义坚信社会的种种弊病皆源自于国家的存在,因为国家是一种强制力量,它造成了人们的屈从,屈从又是产生一切邪恶的根源,因此,必须废除一切国家,建立一个以个人自由联合为基础的、以小生产者为主体的、不设立国家政府的社会。无政府主义提出了“自由即至善”的口号,认为个人自由高于组织纪律,个人意志高于集体意志,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是个人自由产生了社会秩序而不是社会秩序给人们以自由。(36)
无政府主义对社会自身的力量充满信心。尽管无政府主义者对如何通过社会合作与团结来实现社会自治看法不一,但他们相信,社会可以而且应当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权威的条件下组织自愿而有序的社会生活,(37)可以排斥一切外在的强制形式。当然,无政府主义并不否决一切形式的权威,只不过这些权威应该处于一种多元的分散状态,个人也只需自愿遵从。无政府主义也是一种政治理想,只不过它只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却没有对应的历史形态。
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主义的政治理想,还是无政府主义的政治主张,它们都立足于对人性的乐观判断。它们相信人是至善的、全知的、理性的。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承负这种乐观人性的载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及掌权的君主,另一个是社会及其成员。另外,两者普遍坚持二元化的思维方式,认为国家与社会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既无视两者共有部分的存在,也漠视两者的相互合作与参与。也正由于此,国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这两种极端的国家观念,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自由主义的国家观显得更为温和。自由主义剥掉国家的道德外衣,使其还原为世俗工具、社会的外在之物或活生生的权力载体。同时,它将国家的起源与人性之恶有机整合,国家既非自然而生,也非神授之物,而是人性缺陷的补丁。它将国家置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对立面,对国家充满了戒备与防范之心,欲将其约束至最低限度而后快。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国家观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自由主义部分认可国家的作用。即便这“部分认可”也要受到限定: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或出于此目的而对外部力量实施的防范。当然,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与无政府主义的国家观并非泾渭分明。如果将自由主义对社会自治的倡导无限扩大,对国家和政府的不信任推至极致,就很容易得出无政府主义的结论来。从这个角度来讲,两者恐怕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差别。同样,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也并非水火不容。自由主义并未弃绝国家,它承认政府是必要的,只是倡导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自由主义从近代向当代演进的历程,实质就是自由主义对国家不断妥协的过程。(38)
显然,上述三种国家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与不足。国家主义无法看到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本身且终将归还给社会的必然趋势,无政府主义不了解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与对立之上的统一倾向,自由主义更将国家抽象描述为权利的让渡与委托,从而掩盖了国家产生的历史性和阶级性。通过对巴黎公社政治实践的总结,马克思意识到,新型民主制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把社会委托给国家的那些权力重新还给社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39)因此,他提出“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主张。这一主张不仅意味着消除阶级统治,恢复共和国的“社会”本质,还意味着国家各项职能回归社会,扩大社会自治权,吸引社会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管理,最终促使国家自行消亡。由“国家和社会统一”到“国家权力回归社会”,马克思的论断符合国家和社会之间辩证的、此消彼长的历史运动。当然,他也承认国家和社会的统一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需要无产阶级利用国家的力量使其自行消亡。在达到这一目标之前,国家仍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只不过这个国家应是全社会普遍利益的真正代理人。它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从而逐步使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由社会自行掌握。(40)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统自由主义的“小政府”理论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很快为新自由主义的“大政府”理论所取代。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福利国家和国家干预畅行天下的时代。进入20世纪70年代,国家垄断的上升与福利国家的困境,使坚持消极国家观的保守自由主义的“弱政府”理论迅速复兴。不到10年,“弱政府”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再度陷入危机。社群主义与新共和主义的“强政府”理论登上历史舞台。当代西方不断更迭的国家观念发展历程有力地证明:国家观念没有终极理论。只有适应现实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客观规律的国家观才是最好的国家观。认识到这一点,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有着积极意义。
注释:
①《圣经·马太福音》ⅩⅩⅡ.21.
②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第39页,三联书店,2003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2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卡西尔认为:马基雅维利的思想“割断了前人将国家拴系在人类存在的有机整体之上的麻绳。政界不仅失去了同宗教、形而上学的联系,而且也失去了与人的道德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一切其他形式的联系。”如此一来,“国家完全是独立的,但同时它又是完全孤立的。”参见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第173页,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
⑤有学者注意到,17世纪的“公民社会”概念指的是一种政治社会,甚至与国家同义,而不是当代学者所意指的社会的非政治领域,与这一概念相对的不是国家,而是自然状态。详见袁柏顺、丛日云:《17世纪“公民社会”概念解析》,《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⑥洛克:《政府论》(下),第77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⑦潘恩不仅论述了社会与国家在起源和目的上的不同,他还详细分析了两者在角色、本质和产生上的区别,最后得出结论,政府是必要的邪恶。详见潘恩:《常识》,第2~10页,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
⑧潘恩:《常识》,第2页,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
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直接来源于弗格森的Civil Society。希尔贝克等在分析这一点时写道:“黑格尔把市民社会放在家庭和国家之间。他是最早把以下事实作为题目讨论的理论家,即现代世界出现了多样的私人的和自愿性的组织,其功能是无法由家庭或国家来充分履行的。职业生活和市场经济被包括在广义的市民社会概念中。”(G·希尔贝克、N·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第422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以政治与经济来界分国家与社会的,还有德国的奥本海,他认为“‘国家’是通过政治手段而联系越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社会’则是通过经济手段而联系越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弗兰茨·奥本海:《论国家》,第120~121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9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89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89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4)Quentin Skinner, Visions of Politics, Vol. 2, Renaissance Virtue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374.
(15)霍布斯:《利维坦》,第132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6)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New York: Verso, 1988, p. 37.
(17)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p. 103.
(18)Christopher W. Morris, An Essay on the Modern Sta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34~35.
(19)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第93~95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20)潘恩:《潘恩选集》,第3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1)列奥·斯特劳斯在评论“中间权力”时认为孟德斯鸠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力量,那就是城市。他还不同意将法院作为中间权力的一部分,而倾向于将法院独立出来,作为这些中间权力的法律保管人或监护人。详见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第599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第841~850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4)沃特金斯甚至认为,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就是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的历程,“现代自由主义绝非归属于某一个社会集团,其追随者亦不限于拥护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它乃是西方政治一切具代表性的传统之现代表现。若是自由主义无法生存下去,毋宁说西方政治传统也便宣告终结。”详见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引言第1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5)洛克:《政府论》(下),第86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6)洪堡:《论国家的作用》,第3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7)W. A. Dunning,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ies, Norwood, Mass., Macmillan Company, 1905, Vol. Ⅱ, p. 268.
(28)N. D. Arora, Theory of State: A Short Introduction, New Deihi: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Publications, 1983, p. 120.
(29)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264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0)洪堡:《论国家的作用》,第1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也有西方学者认为,近代权力制约大体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在中央层面,权力制约主要表现为“以权力制约权力”,而在地方层面,权力制约则表现为“以社会制约权力”。参见Percy Allum, State and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pp. 318~322。
(32)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New York: Verso, 1988, pp. 49~51.
(33)Joel S. Migdal, State in Society: 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d Anoth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58~94.
(34)Christopher Morris, An Essay on the Modem Sta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228~229.
(35)彼得·李伯庚(Peter Rietbergen)从文化角度如此解读:“由于国家政府运用各种文化形式来增进它的权势,文化被纳入了官方的结构,使思想的交流逐渐受到限制。”详见彼得·李伯庚:《欧洲文化史》(下),第380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36)尽管如此,无政府主义仍不能简单等同于个人主义的扩大。正如哈耶克所说:“真个人主义并不是无政府主义,因为无政府主义只是唯理主义的伪个人主义的另一个产物,而这恰恰是真个人主义所旨在反对的。真个人主义并不否认强制性权力的必要性,而是希望对这种权力施以限制——亦即把这种权力局限在那些必须凭靠其他人来阻止强制的领域之中,并且期望把强制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23页,三联书店,2003年版。)
(37)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2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8)麦克里兰坦承:“近代国家是自由主义式国家,或者,在近代世界,国家指自由主义式国家而言。”见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第333页,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
(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7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0)关于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思想,荣剑曾做过具体而深入的探讨,详见荣剑:《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来源:《政治学研究》,有删减
来源日期: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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