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瑜:西方法制史上的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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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瑜

西方法制史上的决斗

作者:彭小瑜

 

    知道普希金故事和读过《奥涅金》的人都对私人决斗和情感纠葛的关系有印象。在西方法制史上,决斗曾经是重要的制度,但绝不是绅士们为争夺女人而疯狂。普希金笔下的决斗是封建私战的遗产,是在司法决斗逐渐绝迹、贵族混战不再流行的时代出现的一种社会恶习。中世纪司法决斗的动机不是个人恩怨而是法律诉讼,其目的是发现真相、伸张正义。决斗一般在单个人之间进行,所以有助于防止群殴和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减少流血。当权贵与弱小者决斗时,前者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后者因此有比较公平地赢得官司的机会。 

    在印欧语系各民族中间,决斗是十分古老的风俗。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就提到,为判断谁是美女海伦的真正主人而进行了决斗,以便让宙斯来决定是谁在撒谎。这一故事包含了司法决斗的要义:由神来判断是非。在决斗中失败的一方不仅受伤或死亡,而且在法庭上也输掉了,因为神认为他或他所代表的当事人是错的,有意让他失败、甚至被另一方杀死。中世纪西欧一度盛行司法决斗,一些民族比另外一些民族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来判明真相。定居在意大利的伦巴底人热中于此道。7世纪中叶,贵族阿达鲁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导致王后被囚禁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底交涉,要求释放她,未果。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英国的司法决斗是在诺曼征服后从西欧大陆引进的,而斯拉夫民族历来有决斗的传统。

    西欧的基督教化意味着在决斗中裁判是非的是上帝而不再是诸神。法律制度的简陋和不完备是司法决斗存在的重要原因。法治被看成是神的统治,较之人世间落后的国家管理,更能给人一点信心。可见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比起把当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的神判法形式,可以给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

    诬告是中世纪司法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决斗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应付诬告的唯一办法。假如某人被告诉说犯了杀人罪,又不能以其他手段证实自己的清白,他可以提出与控告他的一方决斗,让“上帝”来证明他是否有罪。面临被迫决斗危险的不一定是被告或原告。中世纪早期德国的习惯法规定,在地产纠纷中,被告可以挑选原告的一个证人进行决斗,以此决定诉讼的结果。中世纪的法庭常常要证人们带着刀剑前来,并在圣坛上祝福他们的武器。这种司法实践当然会危及证人的生命安全,也的确被罪犯用来恫吓证人以逃脱惩罚。不过,中世纪崇拜暴力和强权,有好斗的被告,也有蛮横的证人,所以司法决斗不失为一种适应时代的法律程序。13世纪的英国法律甚至规定被告可以向自己的证人挑战:在偷盗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请证人来,说自己是从他那里得到的赃物,该证人如果否认,两人可以为此决斗。通常这种证人是雇佣来做假证的,决斗也设计成对被告有利。这种滥用司法决斗的行为虽然是非法的,却时时发生。中世纪的法官和证人一样,也难以逃脱被挑战的厄运。败诉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挑战,与法官决斗,在战斗中击败法官就可以扭转法庭的判决,转败为胜。面对非正义的判决,一个绝望的败诉者有时会对法庭上的几位法官同时提出挑战,其实就是和几位骑士同时决斗,其结果是他不仅不能改变判决,反而使自己送命。在最高封君的法庭上,唯一的“上诉”手段就是与法官决斗。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增长,国王法庭逐渐成为封建法庭的上诉法与法官决斗的风气才得以遏制。

    西欧中世纪的人们对司法决斗的信心不免令今人叹为观止。11世纪初的德国皇帝亨利二世曾明确指出,即使是臭名昭著的嫌疑犯也可以通过决斗免受处罚。司法决斗在英国出现得很晚,所以在12世纪末,法学家格兰维尔对法官参与决斗的现象还提出质疑。他觉得难以确定的是,法官是否可以请替身代表自己参加决斗,如果法官或他的替身战败,法庭原来的判决是否就一定是非正义的。无论如何,司法决斗的有用性取决于人们对其结果的尊重,否则决斗只会变成更野蛮行为的前奏曲。10世纪意大利和普罗旺斯的国王休与托斯卡尼公爵、自己的同母异父兄弟兰伯特交恶,声称后者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兰伯特大怒,要求以决斗证实自己的身世,并在决斗中击败休的替身。问题 

是,休在此之后不久便派人逮捕了兰伯特,然后刺瞎了他的眼睛。休的表现说明,相对于蛮横无理的赤裸裸暴行,司法决斗还是比较文明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

    决斗在中世纪的司法和立法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德皇红胡子弗雷德里克(1152—1190年)与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公爵狮子亨利矛盾很深,皇帝多次想以叛乱罪审判亨利,但后者指出,按照习惯法他只能在自己的领地上受审。最后在1180年,皇帝的一个亲信贵族站出来说,他愿意以司法决斗的方式证明皇帝在法律上有权力在自己宫廷所 

在的任何地方审判王公贵族,亨利当然拒绝接受挑战,于是费雷德里克把该贵族所提出的原则确立为一条法律。亨利因为没有参加决斗而被没收领地。司法决斗并不是贵族的特权,老百姓也会自愿或被迫卷入,而且决斗有时成为统治者镇压普通罪犯的工具。德皇亨利二世(1002—1024年)有一次绞死了一大批盗匪小偷,他宣判他们有罪的办法是让他们逐个与骑士决斗。平民在与专业的骑士决斗时当然没有取胜的可能。 

    基督教的影响虽然赋予司法决斗浓厚的宗教色彩,教会当局对决斗历来不以为然。教皇在很多场合提出要禁止决斗,指出在本质上这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和和平原则的活动,是对上帝的蔑视,也从来没有在神法中得到确认。12世纪的一些教会作者认为,决斗凭借武力和军事技艺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是非正义的恶习。教会法对神判法的其他形式以及司法决斗也抱明确的否定态度。到12世纪末,教会规定,即使神职人员请替身参加决斗也构成重大罪行,如果他的替身杀死对方或自己被杀死,该神职人员要按犯有杀人罪处分。罗马法在12世纪的西欧复兴,许多世俗法学家对法律和正义有了新的更理性的见解,并据此对司法决斗进行尖锐批评。13世纪的教会和西欧国家还开始普遍开设宗教裁判所法庭,促进了程序法的长足进步,从此神判法和司法决斗便衰落下去。不过各国法律对司法决斗的废止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到16、17世纪,这一在西欧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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