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
中国古代建筑逾制现象探析
作者:张福坤 发布时间:2012-09-18 10:04 访问次数:2982
一提到中国古代建筑,通常首先想到的就是历代帝王所居住的宫殿:阿房宫、长乐宫、未央宫、大明宫、明清皇宫……除此之外还有王府、官邸、民宅等等。就建筑而言,皇宫、王府、官邸、民宅各有差异,不同地位的人居住之所的大小、装饰、布局摆设的不同显示着古代社会森严的等级地位。天子、皇帝之居所,不必说一般百姓,就是诸侯显贵也不可随意仿造,更不可逾制建造。 [1]但有规定不等于不违反,历代反复出现的建筑僭越行为是试图突破等级制度的制约。只是这种突破始终被控制在一个等级秩序范围之内,因为建筑等级制度,是历代统治阶层试图创设理想的政治伦理秩序的物化形态。历朝历代统治者修撰制定典章制度、法制条款,限定、约束人们按照自己在社套中的地位确定适合于自己的住宅形式规模。从而确定适合于自已栖居的宅舍的形式、规模和等级。因此,研究中国古代建筑逾制现象对我们更好的认识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一、古代建筑:等级制度物化形态之体现
“人类的一切社会行为都不能违背天地大法,都必须遵循天道运行的规律行事”。 [2]从统治阶层而言,建筑的布局、形象、规格乃至材料等等,都应该彰显“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 [3]、“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妇听、礼也” [4]、“礼者,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5]等儒家思想学说中上下有别的“礼”的社会秩序及古代礼仪文化所涵含的典章、制度、规矩和礼节。经演变衍化,礼逐渐变成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行为、法规等的代名词。到周朝,已演变为一种社会化秩序,具体的行为规范。
在先秦典籍中,关于住宅规格的规定俯拾皆是,其中最有影响的莫过于《周礼•考工记》了。书中对各种建筑的高度、开间、屋顶乃至门阿之制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此外《国语》、《左传》等典籍中亦有散见。例如《国语》中赵文子由于在檐掾上做了雕饰,以至于大夫张老因为“惧不免”而“不谒而归” [6];《礼记》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 [7]这只是对建筑基座高度上的等级规定。《礼记.王制》中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这个是关于宗庙建筑的等级规定。它既限定了不同等级的人所拥有的宗庙的多少,也限定了其所拥有宗庙建筑的排列方式,这些是建筑组群的组成和布局上的等级要求。先秦时期对于色彩的使用如宫室柱子颜色等级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楹:天子丹,诸侯黝,大夫苍,士主黄。” [8]《论语•八佾》还记载有屏幕的等级,天子和诸侯用外屏或内屏。大夫用帷,士只能用帘。秦汉至唐,关于住宅等级的规定少见文献记载。从画像和明器上判断,这一期间,建筑的屋顶形式,结构构件(如斗拱等)以及装饰色彩等,虽有社会阶级上的差别,但逾制的现象广泛存在。到唐朝建筑等级制度便有比较详细的官方规定了。 [9] 到唐宋期间,则主要通过一些行政法规或帝王诏书等形式加以规定,以唐朝为例,唐朝唐开元年间制定的《营缮令》是历史上第一部完善的行政法规汇编,其条文内容散见于《唐会要》及《唐六典》中。有关住宅规格及装饰方面的严格规制参见《唐会要》的规定:
又奏,准营缮令,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三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五架。五品以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七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两架。仍通作乌头大门。勋官各依本品。六品七品已下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栿,乳梁装饰。其祖父舍宅,门荫子孙。虽荫尽,听依仍旧居住。其士庶公私第宅,皆不得造楼阁,临视人家。近者或有不守敕文,因循制造。自今以后,伏请禁断。又庶人所造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一间两架,仍不得辄施装饰。
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的住宅制度,变化不大。如宋装饰制: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画栋宇及朱黔梁柱窗腩,雕镂柱础。及至明清,对官民第宅的修建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此外,还通过单行法令的形式进行补充。大凡此类规章制度又多汇入《明会典》和《清会典》之中。
明史中详细记录了百官宅第的各类“注意事项”。提醒人们要瑾守制度要义。例如《明会典》规定禁止官民房屋雕刻古帝后、圣贤人物、日月、龙凤、麒麟、犀、象等形象,不准歇山转角。重檐重拱及藻井,但楼居重檐不在在所禁之列。对各级官员宅第的等级也有详细规定:一二品官员,厅堂五间九架,屋脊用瓦、粱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门二间三绿油,兽面锡环。三至五品官员,厅堂五间七架,屋脊用瓦兽,粱栋,檐桷青碧绘饰,门二间三架,黑油锡环。若是六品至九品,则厅堂三间七架,梁栋饰以土黄,门一间三架,黑门铁环。所有品官房舍,门窗户牖不得用丹漆。至于布衣百姓规定则更为苛刻谨严。 [10]屋顶的瓦样规格、琉璃色彩、屋脊瓦兽等等都有着等级的限定。建筑都建的梁柱、斗拱、窗户的彩绘雕镂等等也都列入了等级的限定。作为宅第最直接标志的门制就更为详细了。
清代的民居建筑等级大体上沿袭明代,从清顺治年问所颁条例来看,清代趋于细密和“宽松”,清代规制:“宫殿门庑皆崇基,上复黄琉璃,门设金钉。坛、社、圜丘外内门四,皆朱扉金钉,纵横各九。亲王府制正门五间.门钉纵九横七。世子府制正门五间,金钉减亲王七之二。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与世子府同。公门钉纵横皆七。侯以下至男递减至五五,均以铁。” [11]这种等级制度上的规定渗透到了门镊、门钉等等细节。
二、臣下舍宅建筑:易逾制僭越之气
相沿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国家内部自然也有一套的严格等级制度,拥有无上权威的皇权是必须借助礼仪符号来展示的,礼仪符号包含服装、舞乐、宫殿等等。车马、服饰、宫室、器具、葬仪都有严格的等级规定,既有规定就会时常出现对规定的违反,即逾制问题。而在种种的逾制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莫过于建筑宅舍的逾制。
“逾制”的问题早在上古周代就已经出现,尤其西周末年和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各大诸侯们纷纷僭越礼法,藐视中央。例如:
其西人京师之子,则有粲粲然鲜盛之衣服,言王意纵西人,使令骄溢,不赋之也。王既政偏如是,又上下无制,致舟楫之人之子,以熊罴之皮是为衣裘,言贱人逾制而奢富也。其私家之人之子,则百僚之官于是登用之,小人得志骄贵也。此周道之衰,已所以偏苦。 [12](P461)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动荡,礼崩乐坏,礼制丧失,各个诸侯国在礼仪制度以及建筑等级上僭越逾制现象时有出现:
献六羽,僭礼于宗庙也。丹楹刻桷,奢也。世室屋坏,怠也……筑三囿三台楚宫,劳民以事游畋也,驭民之失也。新作南门,变常也。新作雉门,及两观久不修,又逾制也。 [13](P52)
《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载:
春,刻其桷,皆非礼也。 [14](P229)
这是建筑方面的礼俗规定。刻其桷,杨伯峻先生注曰:“刻桓公之桷也。刻,雕刻;桷,椽之方形者。” [15](P229)他又据《谷梁传》引:古礼,天子宫庙之桷,斫之砻之,又加以细磨;诸侯宫庙之桷,斫之砻之,不加细磨;大夫之桷,只斫不砻;士人之桷,砍断树根而已。自天子以至大夫士,皆不雕刻桷,亦不红漆柱,则此丹楹、刻桷皆非制,故《传》云“皆非礼也”。 [16] (P229)
两汉时期尤其末期,君臣长幼尊卑礼制秩序曾出现危机,逾制现象时有发生,僭越的核心问题就是宅第逾制,汉武帝时晁错特别指出:“古者,亲近而疏远,贵所同而贱非类。不赏无功,不养无用。今蛮、貊无功,县官居肆,广屋大第,坐禀衣食。” [17](P161)
西汉梁孝王武,鲁恭王馀均好治宫室苑囿。尤以鲁恭王建造的灵光殿逾制最为严重。西汉成帝时,外戚王氏五侯“大治第室,起土山,渐台,洞门,高廊阁道,连属弥望”。 [18]
汉成帝永始四年曾下诏书,对礼制规范与等级制度重新加以明确:
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蓄奴婢,被服绮罗,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青、绿民所常服,且勿止。 [19] (P324)
这说明对第宅建筑基址规模的任意扩大,及在住宅中建造园林,或在住宅内设置钟鼓等等,都是典型的僭越行为,是公开的逾制。而明确尊卑制度,恪守上下等级秩序的关键首先就在于“宫室、车服不逾制度,事节财足,黎庶和睦”。 [20](P3467)
到了东汉末年,中央权力削弱而地方权力膨胀,一些封疆大吏和地方豪强在府第、宅居上的逾制现象更为严重:
初,(黄甫)嵩讨张角,路由邺,见中常侍赵忠舍宅逾制,乃奏没入之。 [21](P830)
东汉桓帝时大将军梁冀宅第豪奢逾制,冀大起第舍,其妻孙寿“亦对街为宅,殚极土木,互相夸竞。连房洞户。柱壁雕镂,加以铜漆。窗牖皆有绮疏青锁。图以云气仙灵。台阁周通,更相临望。飞梁石蹬,陵跨水道。……又广开园囿,采土筑山。深林绝涧,有若自然。……又多拓林苑,禁同王家。……又起菟苑于河南城西,经亘数十里,发属县卒徒,缮修楼观,数年乃成。……”。 [22]
由上,便可见对制度的僭越首先出现在与帝王有密切关联的阶层和人群。前如西汉梁孝王武,鲁恭王馀,外戚王氏五侯,再如东汉时大将军梁冀,另外,河南、南阳都是东汉帝王近臣与近亲的所在,故这些地方逾制问题尤为严重。至于京师贵胄,王畿豪门逾制僭越之事就更为常见了,其中最为严重的逾制行为自然就是大规模的宅第建造,以及在宅舍中放肆的使用装饰。
诸王主贵戚,骄奢逾制,京师尚然,何以示远? [23](P501)
又今外戚四姓贵幸之家,及中官公族无功德者,造起馆舍,凡有万数,楼阁连接,丹青素垩,雕刻之饰,不可单言。丧葬逾制,奢丽过礼,竞相放效,莫肯矫拂。 [24](P917)
唐代宅第屋舍逾制问题尤为严重,唐代私宅制度本有规制,然恐徒具公文,未必严格施行,当时显要贵幸营建私宅之风盛行。特别是天宝末年以后,地方势力膨胀,一些地方藩镇势力,甚至在京城大兴土木,逾制无算,被时人讥为“木妖”:
久将边军,属西蕃寇扰,国家倚为屏翰。前后赐与无算,积聚家财,不知纪极。在京师置第舍,尤为宏侈。天宝中,贵戚勋家,已务奢靡,而垣屋犹存制度。然卫公李靖家庙,已为嬖臣杨氏马厩矣。及安史大乱之后,法度隳迟,内臣戎帅,竞务奢豪,亭馆第舍,力穷乃止,时谓“木妖”。 [25](P2651)
京师宅第逾制,尤以宰相元载、军将马璘,及宦官刘忠翼等朝中权贵们为甚,元载于“城中开南北二甲第,又于近郊起亭榭,帷帐什器,皆如宿设。城南别墅凡数十所”。 [26]马璘营宅于皇城南长兴坊,“重价募天下巧工营缮,屋宇宏丽,冠于当时”。 [27]马璘宅中,仅其中堂建筑,就“费钱二十万贯,他室降等无几”,在他发丧期间,京师上百人,假称是他的旧吏,争相去其宅第中吊唁,其实就是想一睹其宅第建筑的奢宏之貌:
德宗在东宫,宿闻其事;及践祚,条举格令,第舍不得逾制,仍诏毁马璘中堂及内官刘忠翼之第;璘之家园,进属官司。自后公卿赐宴,多于璘之山池。 [28](P2651)
壬申,毁元载、马璘,刘忠翼之第,以其雄侈逾制也。 [29](P190)
当然,唐代宅第舍屋的逾制问题,绝不仅仅是发生在官宦之家,皇亲国戚之中,逾制现象尤为严重,如史书提到的长宁公主、安乐公主,都是以宅舍僭越而获罪的。 [30](P7)
中宗女长宁公主西京第,则“左俯大道,右属都城,作三重楼以凭观。筑山浚池”。 [31]安乐公主则与之“竞起第舍,以侈丽相高,拟于宫掖,而精巧过之。……作定昆池,延袤数里,累石象华山,引水象天津”。 [32]
建筑逾制问题,历朝皆有,其中有些逾制问题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如宋代时所倚重的军将兵帅:
中外兵帅多出贵幸之门,营利自丰,素召众怨,教阅灭裂,军容不整。且近习甲第名园,越法逾制,别墅列肆,在在有之,非赂遗何以济欲? [33](P5907)
明朝不同身份的人住宅规格也不相同。规定极其严格与繁琐,如若违犯,一旦追究起来就要坐罪。明代前期奢僭者甚少,可逾制现象也有发生,史载朱元璋同乡周德兴恃功而宅舍逾制,太祖因其军功而特别宽宥了他:
德兴功既盛,且恃帝故人,营第宅逾制。有司列其罪,诏特宥之。 [34](P1829)
明中后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社会风气亦由简朴到奢靡渐渐转变。一些拥资巨万的豪商富贾,住宅僭礼逾制尤为显著:“初时人家房舍,富者不过二宇八间,或窖圈四围十室而已。今则重堂窈寝,回廊层台,园亭池馆,金翠碧相,不可名状矣”。 [35]江南的富商,“一命未沾,辄大为营建。五间七间, 九架十架, 犹为常常耳, 鲁不以越分为媿。” [36](P354-355) “嘉靖末年,士大夫家不必言,至于百姓有三间客厅费千金者,金碧辉煌,高耸过倍,往往重檐兽脊如官衙然,园囿僭拟公侯。” [37](P170)一些富贵人家更是着意雕饰,“其宫室则画栋连云,其器皿则雕文刻镂,虽犯分僭礼,亦所不顾”。 [38]
清朝乾隆时期的权臣和珅是以僭越逾制而著称于史的:
五十一年,御史曹锡宝劾和珅家奴刘全奢僭,造屋逾制,帝察其欲劾和珅,不敢明言,故以家人为由。命王大臣会同都察院传问锡宝,使直陈和珅私弊,卒不能指实。和珅亦预使刘全毁屋更造,察勘不得直,锡宝因获谴。 [39](P4869)
到和珅倒台之后,其宅舍被查抄,其宅舍制度规模几乎与帝王宫殿相比拟,而其家奴刘全的家产,竟达二十余万,此前御史所弹劾他的“造屋逾制”的问题,也不言自明了:
……所抄家产,楠木房屋僭侈逾制,仿照宁寿宫制度,园寓点缀与圆明园蓬岛、瑶台无异,大罪十三。蓟州坟茔设享殿,置隧道,民居称和陵,大罪十四。所藏珍珠手串二百余,多余大内数倍,大珠大于御用冠顶,大罪十五。宝石顶非所应用,乃有数十,整块大宝石不计其数,胜于大内,大罪十六。…… [40](P4871)
综上,宅第建筑的僭越逾制,贯穿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僭越逾制是指地位在下的冒用地位在上的名义或礼仪、器物,主要反映为超越礼制与等级界限。僭越与反僭越,逾制与反逾制,一方面围绕对中央权力的加强与削弱之间的斗争,另一方面穿插种种政治斗争与权力角逐,但其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中国传统社会所赖以为生命线的等级秩序与礼制规范。
三、帝王宫室建筑:崇俭德与防逾制僭越之关系
梁思成先生曾言:“古代统治阶级崇向俭德,而其建置,皆征发民役经营,故以建筑为劳民害民之事,坛社宗庙,城阙朝市,虽尊为宗法,仪礼,制度之归依,而宫馆,台榭,第宅,园林,则抑为君王骄奢,臣民侈僭之征兆。古史记载或不美其事,或不详其实,恒因其奢侈逾制始略举以警后世,示其“非礼”;其记述非为叙述建筑形状方法而作也。此种尚俭德,诎巧立营建之风,加以阶级等第严格之规定,遂使建筑活动以节俭单纯为是。” [41](p18)
奢侈腐败是社会历史现象, 春秋时晏婴认为:“廉者,政之本也。” [42]元代揭溪斯强调:“廉非政之极,而为政必自廉始。” [43]历代统治者曾强调“吏不廉平则治道衰。” [44]中国古代社会是漫长的封建社会,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的廉政法律制度是其中的一部分。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主要表现为对官吏政治行为的的控制与规范,同时也包括对统治政策自身的调整与改善。 [45](p3)本文所关注的统治者限制过度奢侈,控制大型土木工程只是廉政制度其中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而已。
早在奴隶时代虽还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廉政制度,但是有关廉政的观念却逐步兴起。 [46](p14)战国时期,墨子有节用主张,他认为衣裳只要能御寒暑,宫室只要能防风雨,绝不徒增耗费。否则,“民财不足,冻饿死者不可胜数。” [47]廉政制度亦被各国所重视,如吴王阖闾为了完成政治改革,采取了种种爱民的廉政姿态:“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宫室不观,舟车不饰;衣服财用,则不取费”;“勤恤其民,而与之劳逸”。 [48]
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大多都草创和形成于秦汉时代。 [49](p45)秦汉时代以及以后历代,封建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实行了禁抑奢侈的政策。为了改变统治阶级的奢侈风气,君主有时从自身做起,故作一番节俭姿态,以使“天下望风成俗,昭然化之”。 [50]
汉文帝“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 [51],史载其曾想建造一座露台,召工匠设计,需费百金,文帝大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 [52]于是作罢。
北周皇帝宇文邕执政初曾下诏:“顷兴造无度,征发不已,加以频岁师旅,农亩废业……自今正调以外,无妄征发。” [53]并开始毁撤一些过于奢华的宫殿,“幸道会苑,以上善殿壮丽,遂焚之”。 [54]
唐太宗曾对群臣说:“秦始皇营造宫室,而人多谤议者,为徇其私欲,不与众共故也。今朕欲造一殿,材木已具,远想秦皇之事,遂不复作也。” [55]
金世宗完颜雍告诫臣下:“昔唐、虞之时,未有华饰,汉惟孝文务为纯检。朕于宫室惟恐过度,其所兴修,即损宫人岁费以充之,今亦不复营建矣。” [56]
明初皇帝尚节俭,明太祖曾批评大臣建议他用“瑞州文石可甃地”时说:“敦崇俭朴,犹恐习于奢华,尔乃导予奢丽乎”。 [57](P1667)
清雍正帝躬行节俭,其主张:“国家欲安黎庶,莫先于厚风俗;厚风俗,莫先于崇节俭。《周礼》一书,上下有等,财用有度,所以防僭越,禁骄奢也。” [58]这里深刻阐明了民安、易风俗、崇节俭、防僭越之间的关系。
综上,中国古代帝王崇节俭目的无非有二:一是为了防止官吏奢侈过度;二是为了维护封建根本的等级制度与秩序。因为奢侈过度必然引起僭越之风,从而进一步导致等级制度的破坏。
一方面,为了维护封建礼制等级秩序,改变统治阶级的奢侈风气,君主有时不得不从自身做起,故作一番节俭姿态。古代人性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思想家常将政治理论建筑于人性的某种假设之上。以孔孟性善论为主流的哲学思想,确信人的内心具有无所不克的力量。所以解决社会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人的道德修养。于是,作为完美人格之化身的君主,便具有指引人们道德的榜样作用。另外,古代社会,百姓远离权力,只好寄希望于君主的自身素质而仰视之。 [59]
另一方面,人是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前提,人之所以奢侈腐败,正是因为其操纵着权力或与权力相当的金钱。权力的天然属性是强制性、支配性、扩展性及随意性。这些本性往往容易与人性弱点联合。抛开性善与性恶论,在今天看来人本身存在弱点毋庸置疑。这些弱点诱惑人去扩张、滥用权力,威胁人的道德防线。 [60]中国古代建筑等级制度从建立、实行开始,违制、僭越的事例也随之出现。建筑的逾制、僭越者或仕或商,多为权重者或商贾,方有实力资格和兴趣违制僭越,他们大都变通炫耀求贵、求丽。这种僭越行为本身是想突破等级制度的制约,因为等级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掌握了经济权和政治权,贵也就是必然的了,寻求僭越之风也成自然之事。
奢华的根源在于人自身的弱点以及人无法摆脱的权力,人出现的问题终究还是要人自己去解决。解决的办法就是确立一套规范制度。也就是历代统治阶层创设的理想的政治伦理秩序的物化形态——建筑等级制度不容破坏,因为等级制度在古代社会就是一种社会秩序、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当违制、僭越现象严重到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时,统治者必然采纳儒家思想文化的价值取向为座标,修撰制定居住建筑的典章制度、法律条款,限定、约束人们按照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确定适合于自已栖居宅舍的形式、规模和级别。
四、历代对建筑逾制行为的法律规定
面对历代出现的对封建国家内部严格等级制度的僭越行为,历朝历代统治者必然修撰制定典章制度、法制条款,对逾制行为加以限定、约束。
周代法制中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到现在为止保存下来的已经非常的少了。《尚书大传》有“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 [61]这大概是周朝刑事法律中法条遗留最完整的了,这可能是当时打击强盗、违制等刑事犯罪的规定。
秦汉时代,封建国家曾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禁止奢侈逾制的政策和有关具体的制度。如《秦律•传食律》中对不同级别的官员出差途中官府供应饭食的不同标准;再如详细规定“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 [62]提出了一些限制性的标准。官员生活任何一个方面的程度如果超过了制度的规定,那么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汉武帝时曾“闭城门大搜”,查办“逾法度而奢侈者”。 [63]汉章帝时曾下诏“先京师而后诸夏”,查禁违制奢侈者。 [64]
汉代的罪名体系中对逾制僭越有重要的规定。为防止诸侯坐大,威胁中央集权,汉律设有一系列制裁违法诸侯及其同党的罪名,其中包括僭越、逾制、等罪名。僭越、逾制都旨在把诸侯控制在“礼制”范围之内。诸侯擅自拟天子衣服、车马、宫室、礼乐等均为逾制僭越。当然,逾制、僭越罪名也可以适用于除了诸侯之外的所有官员。另外,在关于官吏贪污渎职违制的犯罪罪名中也有逾制、僭越、失礼等罪名。逾制、僭越、失礼等是指官吏或者贵族违反礼制超标超规使用衣服车马宫室等,以及言行失礼等不敬的行为。违反这些罪名自然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在古代法律规制过程中,监察机构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如针对地方逾制问题,汉武帝时设立刺史制度,并下诏授予刺史六条督察的权力,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刺史是汉代中央派驻地方的大员,所谓“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 [65]南朝的宋也有类似关于刺史的的规定:
刺史,每州各一人。……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 [66]
北魏太和年间,迁都洛阳之后,都城初创,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防止第宅屋舍僭越逾制:
顷来北都富室,竞以第宅相尚,今因迁徙,宜申禁约,令贵贱有检,无得逾制。端广衢路,通利沟渠,使寺署有别,四民异居,永垂百世不刊之范,则天下幸甚矣。 [67]
隋朝曾经设立“司隶台大夫”一官职,级别为四品。其下辖“别驾”两人,分掌两京巡察,另外还管辖刺史十四个人,专门巡察京畿之外的地区。这些官职所巡察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仍然是“田宅逾制”问题:
其所掌六条:……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每年二月,乘轺巡郡县,十月入奏。 [68](P540)
古代廉政与防僭越之间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奢侈过度必然导致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引起僭越之风。《唐律》对历朝有关廉政经验加以吸取,明确把官吏的“不遵法式”现象作为整顿吏治的主要内容。《唐律》十二篇中《职制》、《擅兴》、《诈伪》主要是惩治官吏犯罪的条款,所有这些与古代廉政建设亦是密切相连。
此外,针对专门宅舍逾制《唐律疏议》有如下规定: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
[疏]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鹚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 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从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议曰:宅舍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买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69]
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法律,总体变化不大,如有关舍宅违令逾制的法律条文《宋刑统》第二十六卷《杂律》“营造舍宅车服违令“条与《唐律疏议》几乎无异。此外,宋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敕代律,除编纂了《宋刑统》之外,还颁发了不少有关廉政的敕令,如《诸路官吏有逾越害民,本路转运、提刑不曾觉察,并行朝典诏》。在大量的敕令立法中,有关官员日常行为准则的规定占相当大的比例。
明史中详细记录了百官宅第的各类“注意事项”。提醒人们不得逾制,据《大明律》记载: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 若违式僭用, 有官者杖一百, 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 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 官民各杖一百, 徒三年。工匠杖一百, 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70]
上条, 是朱明法律为宫室舆服制度而设者。其中龙凤文, 如大明舆服制度之规定, 惟皇帝、后妃、皇太子及其妃、亲王及其妃可用, 其他人皆不可僭。 [71]
另,明朝万历十三年舒化等辑的《问刑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军民僧道,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器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綴衣履,并结成補子盖额缨络等件,倡妓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硃、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之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72]
查《大清律例》与《大明律》卷十二《礼律•仪制》“服舍违式”条, 除了对工匠的处理轻,其他完全相同。查《大明律》“服舍违式”条也与《唐律》卷二十六《杂律》“舍宅车服器物违令”条有相同的意思。
如《大清律例》卷十七《礼律》规定: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工匠,杖一百;……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律给赏。 [73]
此外,《大清律集解附例》规定: “房舍车马衣服等物, 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 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殁, 曾经断罪者, 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 其馀车马衣服等物, 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 则子孙概不得用。”
宫室车服器物, 历来是礼制等级的普遍的因而也是常见的外在标志。禁止、惩处“服舍违式”的法令与关于宫室舆服器物的礼制有何关系, 不说自明。
结语
中国古代建筑意象最富有政治秩序的象征意味。古代建筑等级制度恰好与礼制秩序的构建有着会通之处。在传统中国,礼治秩序是维护王权统治的重要手段,建筑等级制度,是礼制秩序的一种物化形态。从政治文化理论的层面看,“政治秩序”的一项基本内涵是:在政治生活中,从政治理念到具体的政治运作,从宏观的政治原则到具体的政治行为规范,从整体的政治设想到一般社会成员的行为,无不存在着相应的规则约束机制。基于此,政治共同体才得以延续、运作、形成相对稳定状态。……政治秩序作为一个系统的规则体系,必然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74](P22-32)建筑与等级制度便是形式与内容之关系。通过对建筑的形制和布局的一种礼治秩序安排,以达到“别贵贱尊卑”,“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之目的。这种礼制人伦秩序具有最广泛的基础。
我们知道,法律文化的中心问题是社会的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合理化,其关键则是在于确立一种能够为整个社会普遍认可的权威规范,而在古代社会这就是传统文化的核心——礼。因此,礼与社会秩序的整合,正是古代统治者向往的理想统治方式。 [75](P280)从宫殿到民居,古代建筑无一不就这一政治心态而有所涵容和体现。具体说来,礼对具体的人来说就是名分制度和观念。名分观念能够从宫室建筑符号到意义全面指引人的内心与行为,从而激发民众对最高权力支配地位的内心认可。民众不得僭越天子之礼,各守君臣之分。这种礼之“分”要求父慈子孝,君贤臣忠,贵贱有等,尊卑有度,形成一种等级森严却又井然有序的礼制秩序;“名”是古代社会所有关系的凝结,因为一切礼的器物、制度、礼法现象要用名来表示,而名代表这些事项。抽象的可以在人心理和意识中引起相应的意念,从而影响人们的观念和思想。同时,在礼中自然地将各种角色传递给礼制关系中的个体,让他意识到自己为人“子”、 “臣”、“民”的责任和义务。正是这种思想和观念让每一个个体都在名分体系之内, 礼制中的成员人人自觉维护这种名分礼制秩序,违反这种秩序便受到应有的处罚。
有意思的是,中国古代建筑等级制度从建立、实行开始,违制、僭越的事例也随之出现。经过考察可以看出自夏至清的中华历史新旧更迭中,“礼坏乐崩”、“法度堕地”时期颇多,尤其战国、魏晋、五代十国、宋辽金元这样一些战祸连连、政权更迭频繁的时代。每当处于这种时期,突破等级制度制约的违制、僭越事例、现象就明显增多。建筑的逾制、僭越者或仕或商,多为权重者或商贾,方有实力资格和兴趣违制僭越,他们或明或暗,但总体来看,明少暗多,直接违制僭越者少,变通炫耀求贵、求丽者多。臣民奢侈乃僭越之征兆,为了维护封建礼制等级秩序,改变统治阶级的奢侈风气,君主有时不得不从自身做起,故作一番节俭姿态,等到违制、僭越现象严重到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时,统治者必然采纳儒家思想文化的价值取向为座标,修撰制定居住建筑的典章制度、法律条款,限定、约束人们按照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确定适合于自已栖居宅舍的形式、规模和级别。可见,违制、僭越行为最终并没有突破等级制度的制约。历代统治阶层创设的理想的政治伦理秩序的物化形态——建筑等级制度依然存在。因为等级制度已经逐渐演化为一种社会秩序、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成为中华文明原则的基石之一。
注释:
[1] 马小红、庞朝骥等.守望和谐的法文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乌恩溥.周易•古代中国的世界图示[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5.
[3] 礼记•坊记.
[4]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5] 荀子•富国.
[6] 薛安初等.国语译注[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
[7] 礼记•礼器第十.
[8] 春秋毂梁传•庄公二十三年.
[9] 常青.中华文化通志•科学技术典(建筑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8.
[10] 明史•舆服四.
[11] 大清会典.
[12] [汉]毛享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正义,十三经注疏[M],上册毛诗正义,卷13,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
[13] [清]刘逢禄.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M],卷3.
[14] 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修订本) [M]. 北京: 中华书局,1990.
[15] 同上
[16] 同上
[17] [汉]恒宽.盐铁论,卷7,散不足第二十九,引自盐铁论•盐铁论考证[M]. 北京:中华书局,1991影印本.
[18] 汉书•元后传.
[19] [汉]班固. [唐]颜师古注.汉书[M].卷10,成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
[20] [汉]班固. [唐]颜师古注.汉书[M] .卷85,谷永杜邺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
[21] [宋]范晔.后汉书[M].卷71.黄甫嵩朱俊列传第六十一.
[22] 后汉书•梁统列传.
[23] [宋]范晔.后汉书[M].卷41.钟离宋寒列传第三十一.
[24] [宋]范晔.后汉书[M].卷78.宦者列传第六十八.
[25] [后晋]刘等.旧唐书[M].卷152.
[26] 长安志.
[27] 长安志.
[28] [后晋]刘等.旧唐书[M].卷152.
[29] [后晋]刘等.旧唐书[M].卷12.
[30] 王贵祥.中国古代建筑基址规模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31] 长安志.
[32] 资治通鉴•二0九.
[33] [元]脱脱.宋史[M] .卷390.列传第一百四十.
[34] [清]张廷玉等.明史[M].卷132. 北京:中华书局,1997.
[35] 何乔远.名山藏•货殖记[M].四库存目丛书影印本[Z].济南:齐鲁书社,1997.
[36] 唐锦.龙江梦余录(卷4) [M].续修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1121 册[ Z]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37] 顾起元. 客座赘语(卷5)[M].北京:中华书局,1959.
[38] 湖州府志.卷十二. 风俗.引自中国地方志集成[M].上海:上海书店.
[39] 赵尔巽等.清史稿[M] .卷319.
[40] 同上
[41] 梁思成.中国建筑史[M] .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7.
[42] 晏子春秋•杂下.
[43] 揭溪斯全集.文集.卷三
[44] 汉书•宣帝纪.
[45] 余华青.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史[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6] 同上.
[47] 墨子间诂•节用中.
[48] 左传•哀公元年.
[49] 同[45]
[50] 汉书•东方朔传.
[51] 汉书•文帝纪.
[52] 汉书•文帝纪.
[53] 周书•武帝纪上.
[54] 周书•武帝纪上.
[55] 贞观政要•俭约.
[56] 金史•世宗纪上.
[57][清]张廷玉等.明史(卷68)[M]. 北京:中华书局,1997.
[58] 清世宗实录•卷十•雍正元年八月己酉.
[59] 参考胡旭晟. “廉政”透析——以历史和理论为视角[A].法学:理想与批判[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0] 同上
[61] 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引
[62] 汉书•平帝纪.
[63] 汉书•武帝纪.
[64] 后汉书•章帝纪.
[65] [元]马端临.华东师大古籍研究所标校.文献通考•经籍考[M]上册.卷39,选举考十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66] [梁]沈约.宋书[M].卷40.
[67] [北齐]魏收.魏书[M].卷60.
[68][唐]魏徵等.隋书[M].卷28.志第二十三.
[69]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杂律. 舍宅车服器物违令条.
[70] 大明律.卷十二.礼律•仪制.服舍违式条.
[71] 陈戍国.大明律与明代礼制以及相关问题[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7.
[72] 问刑条例.礼律二•仪制.服舍违式条列条.
[73] 大清律.卷十二.礼律•仪制.服舍违式条.
[74] 郑维东.政治秩序的构建:儒家政治文化与政治稳定[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75] 何平立,巡狩与封禅:封建政治的文化轨迹[M],济南:齐鲁书社,2003.
本文系笔者发表在湖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湖北法学》2010年第三期文章《古代建筑逾制及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修改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