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志:清末民初婚姻变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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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婚姻变化初探

 

作者:徐永志 发布时间:2012-09-18 09:56 访问次数:2096

 

         清末民初婚姻的演变,一直是近代史研究中的缺略课题。对它展开专题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从社会的深层结构中追踪近代社会变迁的痕迹,而且对我们深入认识我国婚姻的历史与现状,丰富近代文化史和社会史的研究内容,不无裨益。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探讨,希望收到抛砖引玉之效。欢迎同志们批评指正。

 

 

        任何社会变革都有其现实的基础,婚姻亦不例外。到清末,随着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继续,一套新的交通、企业、电讯、学校等近代化体系已初具规模。生产这一由个体化向集中化、社会化的转变,决定着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化。它使人们活动的社会空间范围越来越广阔,人与人关系的横向联系向广度与深度发展。表现在婚姻关系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就为城市中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其中的青年知识分子萌发新的婚姻观,增加男女间的交往,在婚事上进行比较自由的选择,创造了客观社会环境条件。另外,物质生活内容更新以后,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变化,这势必引起婚俗的变动。

        就思想文化方面而言,婚姻变革的发生,与甲午冲击在思想文化领域引起的深刻变革不无关系。

        甲午战争对清末婚姻变革的发生起了助产士的作用。在这场失败最惨,震动很大的历史战争之后,中国人受到了巨大的刺激。许多有识之士,积极探讨战争失败的原因,寻求民族复兴的途径。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维新派除在政治上对比中国、日本、西方,要求变法维新外,在文化领域也开始对传统与原有的文化发生怀疑、动摇。于是维新派开始进行“强种”的探索。梁启超认为,“早婚对种族遗害无穷,中国之弱于天下,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尸其咎。”(梁启超:《禁早婚议》,载《新民丛报》第二十三号,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自强保种”距改良婚姻并不遥远。从这个观点出发,维新派形成对传统婚姻的反思和再估价,并把改良婚姻看做他们的政治目标之一(梁启超:《禁早婚议》,载《新民丛报》第二十三号,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康有为反对封建制度对妇女“抑之、制之、愚之、闭之、囚之、系之,”使她们“婚姻不自由”,“不得自主”。认为“男女既得为人”,“应一切同之。”(康有为,《大同书》。)严复批判了片面的封建贞操观,指出中国婚姻既非自择,女子就没有必要“以他人之制,为终身之偿。”(严复译:《孟德斯鸠法意》案语。)此外,他们还介绍了西方的婚姻制度。

        如果说,资产阶级维新派对封建婚姻的冲击还停滞在较为零散、粗糙、直观阶段的话,那么,继之而起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则比较全面、系统地阐发了自己的婚姻观。几篇论述婚姻的文章,如陈王《论婚姻之弊》,燕斌《中国婚俗五大弊说》,唐群英《婚姻改良论》(分别见《觉民》第一至五合本;《中国新女界杂志》第三期,光绪三十三年二月;《留日女学会杂志》第一期。)等,从婚姻方式、婚礼、婚俗几个方面重新估价了封建婚姻,革命派认识到封建婚姻与封建专制制度紧密相连,青年要成为婚姻的主人,必须冲出封建家庭,推翻专制统治。把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看作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婚姻宣传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革命派与维新派婚姻观的质的区别之所在。

        应该指出的是,导致婚姻变迁的因素不止这些,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中西婚姻的接触,冲击了传统婚姻,对封建婚姻变革起了催化剂作用。它包含着三个层次:首先是近代人直接阅读西方有关两性及婚姻方面的著作。这方面以《忘山庐日记》的作者孙宝□最为典型。日记表明,自甲午战争后,他读的这类书有:《传种改良回答》(日,森田峻太郎著)、《男女造化新论》(日,武膝忠夫著)、《原人婚姻论》(马克勒兰著)、《男女交合新论》(美,法乌罗著)等十余种之多,深受书中观点的影响。如他读完《传种改良问答》之后写道:“世界文明之极则,男女自择配偶,以学问为媒妁,并以学问为防限。”(孙宝□。《忘山庐日记》上册第312页,第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另一个层次是外国传教士在报纸上的直接宣传介绍。1895年《万国公报》发表林乐知的译文,介绍西方“一人不得娶二妻”的婚姻制度。1899年,他又译了《美女可贵说》,文章说美国关于“夫妇离异之律”,“以公道处之。”((上海)《万国公报》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号,光绪二十五年五月十号。)最后,则是中国人到欧美日游历、留学,从中直接观察。以上产生的一个成效,就是婚姻对比参照系的变化,它使近代人注意从古至今的纵向比较转变为中西的横向比较,促使人们反省,以致产生从心理结构到风俗习惯的一系列变化。另外,近代女权运动兴起后,少数女革命家、女宣传家、女教育家登上历史舞台,改变了传统角色的定义,不仅扭转了人们对妇女的传统看法,而且也给自己的价值观念带来深刻的变化,也会促使她们更加自觉地参加与自己紧密相关的男女交往婚姻自由的斗争。但这些都是次要的原因,主要的因素还是由于,随着历史的变革,中国文化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鸦片战争时期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洋务运动中的单纯科学技术引进,深入到戊戌时期的政治制度和观念变化——政治体制和文化层次。不少论者在探讨近代社会结构递嬗时,较为注意了戊戌时期中国政治的变革,却忽略了这一时期文化所发生的演变。实际上,早在戊戌之前,近代的文化,包括其中的社会生活部分,已发生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如男女衣饰、发式、交通工具、日常生活器具、语汇等,而婚姻仅仅是近代文化和社会生活变迁中的一个侧面。

 

 

        民初婚姻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父母主婚权下移。在封建社会里,男女“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转引自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99页。中华书局。)子女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毫无意愿可言,“设出一言,则戚党族闾传为怪事。”(《中华全国风俗志》第三册,下篇卷三、卷四、卷三。)这种与大一统封建专制相适应的婚姻制度的突出弊端,便是将个性消溶于被过份强调的群体共性中,从而泯灭了个性。民初,则出现了迥然不同的社会情况。问题的产生是随着近代社会的迅猛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批具有近代化特征的新人。世代的隔膜使上下两代人价值观念很难适合于各自生活的社会环境。同时,风靡一时的自由平等学说也给古老的个体与家族利益绝对一致的传统思维方式注入了近代个性解放的因素。在辛亥革命前后社会上一批青年走出家庭的冲击和民主风气的影响下,一部分较开明的家长自觉或不自觉的接受了近代文明的洗礼,开始尊重儿女的选择。婚姻中出现的这种新现象,在当时的社会上普遍到什么程度,限于具体材料的匮乏,我们暂时还难以遽下论断,但据各地部分史志资料的记载,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考虑个人的意愿在各地是基本一致的。

        新式婚礼的出现,是婚姻变动的另一个重要表现。以前,婚姻的缔结共有六种仪节,其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简称“六礼”,除此以外,因各地风俗习惯不同,还有名目繁多的礼仪,如拜天地、行合□礼、坐帐、拜祖先、装点烟、闹洞房、认大人等,其中有关于子孙后代的,有关于天地鬼神菩萨的,目的在于运用社会的各种力量维持夫妇双方的婚姻关系,使其不得轻易离弃,以稳固封建秩序。因为它存在着愚昧、落后、迷信的一面,也没有个性自由的因素,所以遭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尤其是热心西方文明的青年学生的反对。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带头树立新风,操办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新式婚礼,时称为“文明结婚。”以1907年为例,仅《上海女子世界》就刊登了三则新式婚礼的消息:

        ①“丙午闰四月初五日,王君雅先(前上海爱国学社生)与吴君震(上海务本女生)在锡金学务处,举行婚礼。屏除一切旧俗,参用文明规则,……新郎新娘,皆服西装,首行结婚礼,次见家族,次受贺。竞志女学生及单塾女士合唱自由结婚歌,歌毕而散。”

        ②“五月二十日留日学生范绍洛、林惠举行婚礼,“礼式略同”,“而范君林君,的系自由结婚,在东京订定,尤为特色云。”

        ③“九月十二日为上海郑端甫君与上海张瑞娥女士结婚之期……次序如下:(一)司仪员入席,北面立。(二)男宾入席,西面坐,奏琴。(三)女宾入席,东面坐,奏琴。……    (六)新郎新娘入席,北而并立,奏琴。(七)主婚人展读证书。(八)新郎新娘用印。(九)主婚人用印。(十)介绍人用印。(卜一)主婚人为新郎新娘交换饰物。(十二)新郎新娘对立,行鞠躬礼。(十三)主婚人颂词,新郎新娘谢主婚人及介绍人。(十四)主婚人介绍人退,奏琴。(十五)贺客拍手。”(《婚礼一新》,《上海女子世界》二年六期(一九○七年)。)

        民初以后,新式婚礼已影响到乡镇而具有了一定地域和阶级范围的普遍性。如在浙江定海,“近来流行一种新婚礼节,既所谓文明结婚,士族多仿行之。”(《定海县志》方俗志。)镇海,“自欧风东渐,婚礼亦改以简易,谓之文明结婚,多于商埠行之,乡村尚少。”(《镇海县志》风俗志。)在江苏武进,婚仪“民国以来,旧式未改,参用新礼。”(《中华全国风俗志》第三册,下篇卷三、卷四、卷三。)河北清苑县“近日城市间有行新式婚礼者。”(《清苑县志》,风俗。)即使是在封建统治中心的北京,也出现了变动的迹象。鲁迅先生癸丑年(1913)11月2日日记道:“午后王仲猷在铁门安庆会馆结婚,往观。礼式以新式参回教为之。”(转引自邓云乡,《鲁迅与北平风土》第197页。)(引者按:王仲猷系回族)

        诸如上述的事实,在民初的各种报刊和县志中有一定数量的记载,令人深思的是,这种新式婚礼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模仿西方的痕迹,甚至是直接将西方的一些婚姻礼仪移植过来,如服西装、宣读证书、交换饰物、行鞠躬礼、奏乐等。这表明,近代知识分子在学习西方时,不仅注重了它的政治、文化,也留心观察了它的社会风貌、风俗人情。它虽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崇洋倾向,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多少具有移风易俗和开拓人们视野的社会作用,无疑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婚姻中出现的另一种倾向,也值得注意。伴随着清末民初城市经济的繁荣,农村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社会上出现了癖好华丽、追求享受的时尚。流风所及,婚礼日趋豪华。以前婚姻还是“不计财礼,不侈□奁”,甲午之后,“故事奢靡,无乃已甚(《川沙县志》风俗漫谈。),”“富者移厚其奁,贫者亦以薄装为耻。”追逐金钱的婚姻与传统色彩的婚尚掺合在一起,淋漓尽致地显示出了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当时乡村中的歌谣反映了这种情况,”一百钞(山西省钞),一百现(大洋),四身衣料贡丝缎,二百个喜饼二百斤面。”

        婚尚日趋奢靡淫佚,资产阶级争奇斗艳、夸耀财富的习气,又表现在结婚用具的变化上。衣饰器用虽属生活枝节,但却最能鲜明表现时人的观念意趣,反映一代社会风貌。清末民初与以前任何历史时期相比,数衣食住行变化最快,这就为那些“喜学时髦者”在婚事上尽情表现自己提供了方便。宜兴“民国以来,新郎……著大礼服,戴大礼帽,以示特别开通者。”(《中华全国风俗志》第三册,下篇卷三、卷四、卷三。)“北京婚嫁穷极奢华,越讲究越阔,又兴出平金加绣钻石的轿围,一切旗罗伞扇,都遍镶玻璃镜儿,直顶到抬轿的人都要普立见新。”(李家瑞:《北平风俗类征》,商务印书馆发行。)但时尚往往藏有虚假因素,与人们的观念水平存有差异,因而尽管标新立异,也不免时时处处露出马脚,闹出令人捧腹的趣事来。“最可笑者,新郎高冠峨峨,履声□□,在前面视之,固俨然一新人物也。讵知背后豚尾(发辫—引者按)犹存,红丝辫线,坠落及地。”至于新郎的四个陪宾,更复形形色色,无奇不有。此四人中,“有西服者,有便服者,有仍服满清时礼服者。”(《中华全国风俗志》第三册,下篇卷三、卷四、卷三。)这种非驴非马的风尚,恰巧说明了处于亦新亦旧时代的不同阶层的人们,在纷乱复杂、不断兴替的社会标准前,纷纷做出最适合自己选择的情形。换言之,它反映了变动社会的多种现象。

        与资产阶级一掷千金的豪侈截然相反,广大农民阶级在婚事上则变得更加艰难,突出表现就是民初早婚的盛行。据民初司法部门对赣南地区的调查称,当地“收童养媳者几乎十而五六,童养媳之外,又有所谓花等女,亦曰望郎媳,亦居十之三四,正式婚配除巨宦外,不过十之一二也”(《民商事习惯调查录·赣南各县习惯》,山西大学图书馆藏。)。山西早婚更普遍,女子往往至十一、二岁时便要出嫁成“娃娃亲。”这就是民初社会婚姻状况的真实写照。也是对资产阶级革命派所谓“革命成功”的辛辣讽刺!

        封建婚姻的普遍危机与新式婚姻的渐次实行,还影响了人们的贞操观念,冲击了封建的旌表制度。辛亥革命以后,各地出现的贞节烈妇虽然不少,但“好褒扬之虚名。而自戮其生命者,迥不及清代之众多。”(赵风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李宗一先生在《袁世凯传》中曾写道:辛亥革命高潮时,“封建的等级伦理观念,也不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尤其是在革命浪潮所直接波及的南方各省,自由平等的空气更为浓厚,……贞节牌坊被砸毁,人们的思想来了一次大解放。”北方以山西徐沟县为例,光绪以前,待旌与已旌之女子共一百九十余人,但“光绪以后,至清末于卷中调查所及,只数人。”(《徐沟县志》,民俗志。)

        离婚也在辛亥之后出现。这里的离婚一词是包括男女双方在内,这可是前无古人的罕事。封建时代只允许男休妻,而绝不许妇女自动提出离弃,法律、规约、习惯从各方面都严格保证了这一点。但辛亥革命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及妇女运动,却迫使社会做出了有限度的让步。镇海,“离婚之案,自民国以来,数见不鲜。”(《镇海县志》沿革志。)浙江鄞县,“迩来则离婚之风渐行。”(《鄞县通志》,文献志。)河北雄县也是“离婚之诉,日有所闻。”(《雄县新志》第二册,礼俗志。)当时社会上“大抵离婚出自男子则予妇赡养费用,出自女子者,女须偿还聘金。”(《鄞县通志》,文献志。)民国大理院二年上字三三号判例,也承认妇女的部分财权,“认妻之财产,不因离婚而丧失。(赵风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因而“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马恩全集》第四卷183页。)中国本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如今它遭到这样的冲击破坏,是封建宗法家长制和封建专制制度彻底衰败的征兆。

 

 

        清末民初婚姻的演变,既是中西文化接触的结果,中外显示严重差距下的产物;又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婚姻的继续。因此它的演变一方面服从于近代社会过渡性总体运动;一方面又制约于传统婚姻本身发展规律,从而显示出继承与择取、新与旧冲突而又由旧趋新的总体性特征。

        (一)继承与择取

        近代婚姻变革的目的在于振兴中华、发扬民族文化,因此资产阶级在学习西方婚姻时,并非一味醉心西方婚姻,而是一方面注意继承传统婚姻,一方面又从西方婚姻中摄取适合中国当时历史实际的合理因素。

        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及辛亥革命前夕,资产阶级各派代表人物从许多方面赞美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婚姻方式,西方的婚姻礼仪也传入我国。但是西方婚姻中的一些内容,如偏重个体而忽视群体的因素,近代资产阶级各派则较少以自己理论宣传的方式体现出来。孙宝□认为西方婚姻纯属自主与当时中国社会现实距离较大,婚姻“必半自择,半由父母”(孙宝□。《忘山庐日记》上册第312页,第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较为实际。革命派的青年知识分子也认为青年“年纪轻轻,阅历世故自然极浅”,“易做出不合理的选择,而父母的见识、思想毕竟比做儿女的强些。”所以,他们既反对传统的父母主婚,又不同意由男女当事人完全自主,而主张双方互相商定(胡适《婚姻篇》,《竞业学报》,第24期。)。

        继承传统婚姻中重视家庭合谐的特征,吸收西方婚姻中尊重个性的一面,使二者在新的层次上交叉融合,是近代推动婚姻变迁的两大主体力量——资产阶级维新派尤其是革命派对中西婚姻比较鉴别和继承选择的结果,也是近代社会上逐渐形成既不同于传统婚姻又区别于西方婚姻,亦新亦旧亦中亦西婚姻方式的原因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它反映了历史的新趋势和近代社会变迁的规律。

        此外,认识的局限,可能使资产阶级出现选择上的偏差,但近代社会发展本身会淘汰那些不适宜在自己土壤上生息的外来文化因素,使其发生变异或消声匿迹。在这方面,“文明婚礼”的发生发展是明显的实例。在辛亥革命前后兴起的“文明结婚”热中,各地较为流行的情形是,“其问名、纳吉、纳采、略如旧制,惟行结缡礼,稍与昔异”(《鄞县通志》,文献志,札俗。)。

        从清末民初婚姻变迁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中国的生活模式、民族文化背景和人们的思想意识水平,使当时的提倡者们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接受西方的社会生活模式。近代人在吸收异质的文化时,总是伴随着选择与淘汰。同时,西方文化的影响不是绝对的。传统婚姻在经历了数千年漫长历史的发展后,已深深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毛孔中,具有了吸收性、继承性、排斥性、抵抗性等多维功能,并非是一个时代的风雨、一个文化形态的影响所能分解的。外来婚姻只能通过传统婚姻本身的过滤与改造,使它适应近代社会的现实,才能站稳脚跟,并被人们咀嚼消化吸收,形成新的文化的组成部分。

        (二)新与旧的冲突

        所谓新与旧的冲突,这里指的是资产阶级的婚姻观与封建婚姻观及新旧两种婚姻方式的矛盾与斗争。它包含有两种势力、两个层次的内容,即推动婚姻变迁的资产阶级两大主体力量——资产阶级维新派与资产阶级革命派同顽固派及资产阶级内部之间存在着新与旧的冲突,

        新旧势力的冲突,早在戊戌时期已渐露端倪。1898年张之洞发表了《劝学篇》,在《明纲·第三》中他声称:“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一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张之洞:《劝学篇》十三。)这可看做是反对新婚姻的先导。1904年,《安徽俗话报》发表陈独秀《恶俗篇》之后,许多抱残守缺的劣绅感到天大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攻击倡导“婚姻自主”是“教人淫乱”,咒骂那些主张都是,“洋人混帐法”,他们还抬出儒家经典,声称“我中国圣贤位上,从没有说过。”(《安徽钞话报》第十六、十八期。)革命派的雪聪连续发表了《再论婚姻》的文章进行反驳。他首先指出《诗经》的第一篇就是文王和妃结婚的故事。在解释《齐风·南山章》:“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一句话时,他说这是男女已经自行择配才告诉父母的。作者甚至把孔子抬了出来,说大成至圣孔夫子的父母就是自由结婚的。(雪聪:《再论婚姻》续,《安徽俗话报》第十六、十八期。)说古代早有自由结婚的礼制,未免牵强附会。但这番话多少抚慰了封建士大夫们“披发左衽”的隐痛,减少了婚姻革新的阻力,是有利于自由结婚的推行的。

        跟着则是清政府对新式婚姻的严行禁止和压制。针对社会上尤其是部分学校中出现的男女自由交往的新气象,1906年工部主事刘□曾代人专折向清政府奏文,认为“急宜防禁者也,男女无别,自由择配是也,学生中有演述男女平权诸谬说,沾染恶习者,立即斥退。”(《工部主事刘□呈学部代奏稿》,《四川学报》1909年第九期。)为此1907年清学部特地颁布了《札饬各省提学司严禁自由结婚文》,严令各地学堂“分别禁止,以维风化。”(《学部札饬各省提学司严禁自由结婚文》,《四川学报》第五期,1907年6月。)同年,清政府在正式颁布的《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中专门加了一条特殊规定,“其一切放纵自由之僻说(如不谨男女之辨,及目行择配),务须严切屏除。”(《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3册,商务印书馆。)在他们眼中男女平等是祸根,自由择配是放纵,社会上再也没有比这更严重的“大逆不道了”。

        反过来,在代表新势力的内部中;因其阶级基础有所不同,生活环境、个人经历也不一样,同样交织着新与旧——激进的进步的与保守落后思想的矛盾与冲突,这就构成了新旧冲突的另一个层次。如在贞节观问题上,许多革命派青年认为“夫妇以情爱以义合,情义既绝,”“男可再婚,女可再醮。”(江亢虎《忠告女同胞》1911年6月《民立报》,《男女平等之原理》;《中国日报》,录自《清议报全编》卷二十五,附录一。)但也有不少人包括很激进的著名思想家不同意这种观点。在充满新旧矛盾的近代,又有谁能冲破这时代的锁链,获登彼岸呢?

        应该强调的是,同是两种矛盾与冲突,具体落实到一种势力上性质则截然不一。前者对新式婚姻是敌视,是阻挠历史的发展;后者对新式婚姻是争论,客观上会促使事物的新陈代谢。所以,两大势力两个层次的新旧矛盾虽为同一种,却不能相提而论。

        总之,清末民初婚姻变迁经历了政治经济变化——思想观念变迁——婚制婚俗变动这样一个过程。从近代总体运动看,它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阶级关系的变化相承相应,是近代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婚姻本身而言,它承上启下,既是明清之际城市市民反封建婚姻斗争的继续,又为五四时期婚姻解放之先声。是中国婚姻由封建形态转向半封建半资本主义形态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转载自:《中州学刊》198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