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学明:宗教与法律关系的三个主要层次
访问量:

宗教与法律关系的三个主要层次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俞学明教授

      宗教是以超越性信仰为特征的拥有神学体系、制度仪轨、教团组织等元素的社会组织。法律是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为基础,通过特别的社会组织的力量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统治手段。作为人类社会的两个重要文化现象,宗教与法律之间有着深刻的、不同层次的相互关联性。二者至少有着以下三个不同层次的关系:

其一,源流意义上的宗教与法律。

从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宗教的存在要比完善的法律制度早得多。在很长时间里,宗教规定了族群的生活方式,同时承担着规范其日常行为的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在宗教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度,宗教法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国家法律的效用。即使在现代法律制度健全、主张政教分离的国家,曾经在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宗教也往往是法律的依据和资源,并被视作法律信仰(神圣性)的来源,成为法治权威的内在保证;对于信仰者来说,宗教戒律制度是高于社会法律底线的教内法,是具有内在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而,在这一意义上的宗教先于或高于法律,具有历史或者学理上的优先性。需要区分的是,并非所有的具体宗教在现实法律体系前都具有这种优先性,作为源流意义上考察的“宗教”大多指的是先于成熟文明存在的、以及在历史文化传统中占据主导地位并能适应社会发展大势的宗教形式。

其二,为法律所规范的宗教组织和活动。

尽管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但超出私人场所的个人的宗教实践以及群体的宗教活动,必定与社会秩序产生联系,因而会被纳入法律体系管理范围。不管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往往会规定宗教组织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以保证现实中宗教的有序及其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基本协调。尤其在全球化、多元化共存已经成为事实的现实处境下,法律规定了不同宗教在同一社会环境中和谐共处的底线,它不仅形成对不同宗教的有限约束,更是保障了多元宗教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空间。

由于现代社会以法治为治理模式,宗教法治也就成为处理宗教与社会秩序关系的首要原则;现行法律体系把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法治的基本诉求,因而宗教法治往往包含有权利保障和宗教管理两个层面的内容。我国也不例外。

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首次提出“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人士的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用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宗教活动的正常化和宗教法规建设之间的关系,并说明这种宗教法规的建设是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1991年,中央6号文件再一次提出“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999年3月15日,八二宪法第三次修正,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被明确写入宪法,使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获得了基本保障。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设立宗教基本法,但与宗教法治相关的法律文件成为现阶段宗教信仰自由和合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等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等专门性、相关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随着当代中国宗教生态的变化和对其发展态势的认识,以及人们对宗教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探索,宗教法制建设作为宗教法治的重要环节,也在不断进行和完善中。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体系除了对所有公民都适用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规定外,还特别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条款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西方文明发展中宗教的特殊地位以及现代政教分离关系下的多元宗教权利保障思想的影响,其设立目的,更多的是给非主导宗教以更为宽容的生存环境,是保障所有公民拥有平等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特殊规定,并不意味着宗教信仰者有高于其他公民的特权,如何把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渊源的保障条款与“中国式无神论”传统(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搁置有神无神的信仰之争、以“治”为核心理念引导不同宗教之间以及宗教与社会和谐共处的传统)对接,在中国当代法治文化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中给中国宗教营造正常、有序、有可持续发展可能的法治环境,这是一个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

其三,社会功能视野中的宗教与法律。

宗教、道德、法律,是在社会秩序建设中发挥作用的三种重要力量。以此角度考察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是在社会功能的视野中关注宗教与法律的功能范围、作用路径以及互动方式。因此,这里的“宗教”与“法律”,是在社会治理框架下的同层级概念。

相比法律体系在建设、完善过程中存在的善法、恶法之可能,宗教因为其本身作为社会组织具有自身发展的诉求和路径,对社会的作用及其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尤其在多元化社会的发展成为现实和趋势的情况下,宗教多样性的存在同时内含着不同宗教千差万别的信仰体系、空间存在形式、宗教教规、组织制度、传播方式、崇拜仪轨等,宗教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多元,宗教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也更无法概而论之。

宗教与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各有自己的作用范围,如能相互协作、相得益彰,则会产生整合效应,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如彼此挤压、相互抵消乃至针锋相对,其对社会治理的负面作用也同样无法估量。因而,客观把握宗教与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及其作用方式,是对宗教与法律关系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维度;超越宗教自身的发展诉求和法律的作用边界,真实研究宗教与法律良性互动的可能性和现实路径,则是实践领域的真实话题。

无论哪个层面的宗教与法律关系的了解,都不是宗教界、宗教学界和法学界的单独使命。多学科的客观研究是真实把握宗教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我国宗教法治建设得以成功的前提。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