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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究竟有多少不平等条约——从评判标准说到具体数目
作者:侯中军 发布时间:2013-02-28 23:17 访问次数:1762
2012年7月,《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关于评判标准的讨论》一书终于出版了。在感觉如释重负的同时,仍有些微的不安,不时扰动内心。不平等条约研究虽然是一个重大的基础性学术问题,但相对而言,以其为研究课题者,仍然很少。由于不平等条约在近代中国的普遍性,凡涉猎近代史者,大都能就自己所理解的不平等条约列举出几个,并能对别人的研究结论给出自己的评价。这样的一种状况使得对于不平等条约的研究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后来者如要进入该研究领域,面对貌似已经研究透彻的现状,大多知难而退。但如真要进入该领域,却又为难以寻找坚实的个案研究为借鉴而苦恼。
很多人或许都已忘记2000年前后在《近代史研究》杂志上进行的一场学术辩论,那可能是近代史学界第一次围绕不平等条约的评判标准问题而展开的公开的学术论争。围绕著名的中日“二十一条”要求问题,两位学界前辈分别就其个人理解发文阐述。当我进入课题研究时,这段论争为我定义自己的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使我认识到,国际法对于不平等条约研究的指导性作用。不平等条约研究,必须借鉴国际法,离不开国际法。这种借鉴,还不属于那种普通意义上的引用,而是真正依据国际法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研究。
现代国际法已经对条约概念做出了相当详尽的定义,就其外延和内涵也有专门的说明,但要明白无误地断定近代史上的哪些文件是条约,哪些文件不是条约,仍然很困难。因为有些文件本身模糊两可,难以定性。如何为这些文件做出科学的判断,是能否搞清不平等条约数目的前提之一。研究过程中,我尽可能去查证条约缔结双方的身份,看其是否代表国家或获得国家授权,如果不符合这一点,就应当将其排除于条约之外。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1896年清政府与华俄道胜银行订立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通过该章程,俄国攫取了巨大的侵略利权,可是该章程的订立一方是华俄道胜银行,一个名义上的信贷机构,这就为判断该章程的性质增加了迷惑性。虽然华俄道胜银行是由俄国政府控制的一个政治经济混合机构,但它毕竟是一个公司法人,不管它的背后有多么强大的国家背景,考虑到该公司的法人性质,我们不能把它划归到中外条约里面。因此它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条约,我们或许可以把它称为一个准条约。
如何确定“不平等”这个法学意义上的概念,也是一个难题。法学上的平等,指的是程序和条文上的平等,理想概念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在国际法中,平等的意义与国内法有所不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所谓的平等指的是主权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事实上是一律平等的。国家之间因国土面积的大小不同,导致了政治经济权利的强弱有别,这个事实是不能忽视的。即使在现实生活里,人们有时也会感到“不平等”的确难以衡量,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得出的结果往往大相径庭。“不平等”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因此本书所讨论的不平等标准并不限于国际法的解释,其他社会科学的定义也在考虑之列。
王铁崖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是一套汇集1689至1949年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与章程等重要历史文献的大型权威资料集。它是作者在综合百家版本的基础上,广泛参考各种中外文档案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其权威性至今不可超越。它所收录的1182个文件,并不全属条约的范畴,也无法依据它的收录来进行不平等条约数量统计。不少研究者简单地把《中外旧约章汇编》所收录的1182个文件统统作为条约来看待,这显然是有违王铁崖编辑该约章汇编的本意。王铁崖在编辑说明中明确指出,汇编的范围不限于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还包括与外国企业、公司等订立的各种章程、合同。这些章程、合同本不属于国际条约的范围之内,但是在过去,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往往采取这种章程或合同的方式,这些章程或合同是研究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必须涉及的资料。帝国主义侵华史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近代史研究的重要课题,王铁崖将条约、章程与合同等一并收录,是基于帝国主义侵华的主题而作出的选择,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但条约是条约,合同是合同,两者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简单地予以等同。
一个条约中仅有几个或一个条款不平等,是否影响到整个条约的性质?这其实属于条约的保留问题。最典型的情形当属收回不平等特权的条约。通过努力,中国政府在新订立的条约中废除了原约中大部分的不平等特权,但仍有部分条款侵犯中国的主权或仍属不对等的协议。对该问题的认识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不同研究结论的得出。我们所谈论的不平等条约,并不是指条约所有的条款都是不平等的,当然,在近代中国的条款中也有这样的条约,但一般说来,大部分是指其中一项或几项条款侵犯了中国主权。不平等条约的性质判断,不宜于量化,有一条就足可判定。在研究不平等条约的其他方面就不适用于这项标准,特别是在研究条约的影响及其谈判过程方面,否则,体现不出条约背后的丰富内涵及外交上的纵横回旋。由于条款侵权程度与性质不同,在研究条约的影响时就需要区别对待了。
我认为界定不平等条约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缔结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条约是否对等,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所谓缔结形式与缔结程序是否平等,强调缔结过程中是否有强迫行为的发生,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这种威胁既可以体现在武力方面,也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则为不平等条约。约文是否对等,条约的内容是否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是条约形式和实质上平等与否的主要根据。
在研究的过程中,遵循上述原则不能解决所有的具体问题,该原则只是提供一个宽泛的分析架构。在此框架下,一项条约是否属于不平等条约的范畴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其判定标准不会超出该框架。之所以要把条约的缔结背景作为一个原则性的因素加以单独考虑,主要是鉴于这样一种现实:近代的不平等条约是伴随武力而生的,武力是最主要的不平等。可能有的条约在条款上是对等的,内容上是对双方相互的规定,如果忽略条约的缔结是在武力威胁下进行的,而仅仅依据条款本身,则很容易让人误判。在某些情况下,条款上不对等的条约并不一定侵犯中国主权,典型的如中国在反法西斯联盟成立后给予美、英在华军队的例外管辖权。因此,把是否侵犯中国主权作为判断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另一原则,而不是强调条款一定要对等。当然,通常情况下,不对等的条款一般都与不平等的结果相联系。作为原则,应当能够概括所有不平等条约的本质特征,这也是强调“侵犯主权”的原因所在。上述两个原则是对所有的不平等条约特征的一个高度概括,在具体研究时,不必担心由于这两个原则相互冲突而出现“双重标准”的情况,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坚持这两个原则,才能避免在不平等条约研究中出现偏差。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不是所有的丧失主权的条约都是外国武力胁迫的结果,“在列强获得的特权中,竟有一些是清政府官员主动出让的。由于长期的闭关锁国,清政府官员对若干近代国家主权概念茫然无知,出卖国家重大利权而不自觉”。结合我们判定不平等条约的两个原则,就可以为这种现象做出合理的分析,而不至于陷入理解上的困境:虽然一些条约是清政府自愿签订,并没有受到武力胁迫,但是由于条款侵犯了中国主权,仍然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关于不平等条约研究,目前所能做到的深度,取决于学界已经达到的总体水平。 出于对研究结论的严肃性考虑,我在书中提出了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个数是343个。在提出该数字后,我内心深为不安,或许提出一个模糊的数字更为保险。出现这种不安,不是因为我对自己的研究没有信心,该数字是一个实在的考证结果,每一个列入的条约都经过仔细的考辩。不安的是,我深信这并非一个最终的数字,随着遗漏条约的发掘,或评判标准的调整,这一数字必将发生变动。在修改书稿第三校样时,我曾犹豫是否把数字进行技术处理,经过长时间考虑,我还是决定将具体的数字列出来。长久以来,我们一直为近代中国究竟有多少个不平等条约而争论,新中国建国已经63年了,当被问及近代中国有多少不平等条约时,我不希望再以大概、约略等这样的词语来回答。数字的提出,或许是为了引出更精深研究的出现,不必担心别人来修改这个数字。该数字体现了我在不平等条约研究上的认识水平,希望能有更多研究者提出不同的认识。
研究近代中国所遭受的苦难,以及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不平等条约固然是最重要的方面,但远非全部。如果将一部不平等条约签订史作为近代中国的遭受侵略史,并不周全。列强很多的在华特权并非通过条约获得,很多侵犯主权的行为是没有具体的条约规定的。至于普通中国人所感同身受的丧权之痛,则更非冰冷的条约规定所能体现。不平等条约所确定的列强在华特权,只是一个条文,因此对研究者而言,其对近代中国的影响,必须通过一个个案例方能展现出来。
《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关于评判标准的讨论》,侯中军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7月第一版,80.00元
本文转载自::《中华读书报》2012年10月31日